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證單簽發工作的公告
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證單簽發工作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證單簽發工作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食品、化妝品 檢驗檢疫證單簽發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91號)
為規范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證單簽發工作,保證檢驗檢疫證單簽發的統一性、嚴肅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對簽發證單、文字規范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證單種類
對進口食品、化妝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或檢驗檢疫不合格但已進行有效處理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再簽發“衛生證書”。
二、證書文字
對進口食品、化妝品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時,除按質檢總局規定填寫相關內容外,證明欄中證書文字統一為“上述貨物業經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準予進口!。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國質檢通〔2009〕38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質檢總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