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后確認產權程序問題的批復
關于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后確認產權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關于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后確認產權程序問題的批復
關于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后確認產權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晉法民報字第3號《關于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后產權確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過規定的回贖期限、承典人提起確認房屋產權歸己的訴訟時,人民法院應分別情況適用不同程序:對出典人或者其繼承人提出異議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對出典人或者其繼承人無異議的,或者出典人已經死亡又無繼承人的
,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經審理,如確認房屋產權歸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決書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198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