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教育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廣出發〔2015〕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教育廳(教委、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規范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和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8月3日
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
一、為規范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和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輔材料是指與教科書配套,供中小學生使用的各種學習輔導、考試輔導等出版物,包括:教科書同步練習類出版物,寒暑假作業類出版物,中小學習題、試卷類出版物,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供中小學生使用的學習、考試輔導類出版物。其產品形態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學教輔材料編寫出版管理
(一)出版單位出版中小學教輔材料必須符合依法批準的出版業務范圍。
(二)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單位要嚴格規范對外合作行為,嚴禁任何形式的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和一號多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教輔材料主要編寫者應當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經驗且熟悉相關教材;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負責實施考試命題、監測評價的單位不得組織編寫有償使用的同步練習冊、寒暑假作業、初中和高中畢業年級考試輔導類中小學教輔材料。
(四)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組織開發供學生免費使用的教學輔助資源。
四、中小學教輔材料印刷復制管理
(一)出版單位應優先選擇通過綠色印刷合格評定的印刷企業印制中小學教輔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復制單位在承接中小學教輔材料印制業務時,必須事先核驗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制手續,手續不齊或無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學教輔材料發行管理
(一)中小學教輔材料須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發行單位發行。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中小學教輔材料的發行。
(二)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發行單位不得委托不具備發行資質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發行中小學教輔材料。
(三)在中小學教科書發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學教輔材料。
六、中小學教輔材料質量管理
(一)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印制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其他規范要求。
(二)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學教輔材料質量管理機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發行的中小學教輔材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七、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的指導,組織成立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下設學科組。學科組負責按照教科書選用程序對進入本地區中小學校的教輔材料進行初評排序,并提出初選意見,提交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審議后進行公告。
(二)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推薦的種類主要是與本地區使用的教科書配套的同步練習冊,也可根據教學需要評議推薦寒暑假作業、初中和高中畢業年級考試輔導類教輔材料。凡評議推薦的教輔材料應控制內容容量,避免增加學生負擔。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推薦的學科、年級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一個學科每個版本教科書配套同步練習冊送評數少于3種的,該版本該學科不予評議。
提供學生免費使用教輔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確定使用教輔材料的種類和范圍,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
(三)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要確保專業性和代表性。教輔材料的評議推薦要做到機會均等、過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輔材料編寫人員和被評議的教輔材料出版人員不得參加教輔材料評議推薦工作。
(四)省級教輔材料評議公告結果報教育部備案,抄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
八、中小學教輔材料選用管理
(一)中小學教輔材料的購買與使用實行自愿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中小學校或學生訂購教輔材料。
(二)各地市教材選用委員會根據當地教育實際和教科書使用情況,按照教科書選用的程序,從本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公告目錄中,一個學科每個版本直接為各縣(區)或學校推薦1套教輔材料供學生選用。地市教輔材料推薦結果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學生自愿購買本地區評議公告目錄內的中小學教輔材料并申請學校代購的,學校可以統一代購,但不得從中牟利。其他教輔材料由學生和家長自行在市場購買,學校不得統一征訂或提供代購服務。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學校宣傳、推薦和推銷任何教輔材料。
九、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議公告目錄內的教輔材料價格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主管部門要會同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列入本地區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價格監管。
(二)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議公告目錄以外的教輔材料,由出版單位自主定價。在每學期開學前,出版單位要在本單位互聯網頁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情況,包括開本、印張數、印張單價、零售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十、從事中小學教輔材料編寫、出版、印制、發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等作品編寫出版同步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應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十一、中小學教輔材料監督管理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群眾舉報和反映的有關教輔材料出版、印制、發行、使用和價格中的違規情況,由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并按各自的管理職責調查處理。
(一)對違反本辦法從事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二)對違反本辦法,強制或變相強制學校或學生購買教輔材料、不按規定代購、從代購教輔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對違反本辦法,擅自或變相提高進入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定價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行政責任。
(四)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各地要建立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有關工作順利開展。
十三、本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行政管理職責負責解釋。
十四、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印發的《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新出聯〔2001〕8號)、《新聞出版總署 教育部關于〈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新出聯〔2001〕26號)同時廢止。此前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