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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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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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于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促進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參加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
第三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是指擔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五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六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關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辦法(試行)》執行,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負責,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八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履行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九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選舉會議須有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1/2以上贊同方為有效;召開理事會的,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設置行政級別,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公務員兼任。
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三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離)休三年后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十一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連任不超過2屆。
第十二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實行理事長(會長)輪值制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者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擔任。
第十三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理事長(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十五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面向新任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秘書長的任職培訓。
第十七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存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任職的,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