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總后勤部財務部關于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總后勤部財務部關于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總后勤部財務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總后勤部財務部關于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總后勤部財務部關于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函〔2015〕3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后勤部財務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財務供應部,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財務部(處),總后所屬直供單位,武警部隊后勤部財務部: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6號)和《關于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7號),做好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達退役命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已經離隊的退役軍人,由原軍隊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制《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以下簡稱“轉移憑證”)一式三份,一份存檔,兩份郵寄給本人,并將按規定標準計算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匯給本人。退役軍人收到轉移憑證和補助資金后,將其中一份轉移憑證交給安置單位,待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啟動后,由安置單位按規定申請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
二、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達退役命令,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離隊的退役軍人,由軍隊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制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轉移憑證一式三份,一份存檔,兩份交給本人,并將按規定標準計算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發給本人。退役軍人到安置單位報到后,將其中一份轉移憑證交給安置單位,待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啟動后,由安置單位按規定申請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
三、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達退役命令,2017年1月1日以后離隊的退役軍人,按照后財〔2015〕1726號和后財〔2015〕1727號通知要求,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總后勤部財務部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