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
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
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
總署公告〔2015〕59 號
為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及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扣心中方配套區等區域內開展以下保稅維修業務:
(一)以保稅方式將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以下統稱“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出境;
(二)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回境內(區域外)。
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維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關監管,不適用本公告。
二、區域內企業可開展以下保稅維修業務: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
(二)國務院批準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開展的;
(三)區域內企業內銷產品包括區域內企業自產或本集團內其他境內企業生產的在境內(區域外)銷售的產品的返區維修。
除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特別準許外,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維修業務。
三、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開設H賬冊,建立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包括經檢測維修不能修復的貨物)、維修用料件的電子底賬。設立保稅維修賬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
(二)與海關之間實行計算機聯網并能夠按照海關監管要求進行數據交換。
(三)能夠對待維修貨物、巳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壞損零部件(以下簡稱“維修壞件”)、維修用料件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以下簡稱“維修邊角料”)進行專門管理。
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由區域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四、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保稅維修貨物的進、出、轉。存和耗用情況,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五、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包括經檢測維修不能修復的)后應當復運出境。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進入區域和已維修貨物復運出境,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六、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區域外企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七、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域外),區域外企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已維修貨物和維修費用分列商品項填報。已維修貨物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域數量,征減免稅方式為“全免”;維修費用商品項數量為01,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商品編號欄目按已維修貨物的編碼填報;適用海關接受已維修貨物申報復運回境內(區域外)之日的稅率、匯率。
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商品名稱按巳維修貨物的實際名稱填報。
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維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條款的內銷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保稅維修業務產生的維修費用完稅價格以耗用的保稅料件費和修理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對外發至區域外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時發生的維修費用,如能單獨列明的,可以從完稅價格中予以扣除。
八、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和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域外)需要進行集中申報的,企業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1號)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九、維修用料件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對維修用料件進出境、進出區域、結轉等進行申報。
十、對從境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原則上應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可參照《海關總署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檢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出區處理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9]172號)辦理運至境內(區域外)的相關手續。
對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輔助管理系統登記后運至境內(區域外)。
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制發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2號)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在進出境申報時,企業應當按進出境實際運輸方式填報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運輸方式欄目。在自境內進出區申報時,企業應當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的規定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運輸方式欄目。
十二、維修業務開展過程中,由于部分工藝受限等原因,區域內企業需將維修貨物外發至區域外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時,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1號)第28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遵守有關規定。
十三、保稅維修業務賬冊核銷周期不超過兩年。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予以整改。整改期間,海關不受理新的保稅維修業務:
(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三)一年內兩次發生違規的;
(四)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將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維修壞件或維修邊角料按規定處置的。
第四項所述“規定期限”由主管海關根據保稅維修合同和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企業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主管海關認可后,企業方可開展新的保稅維修業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