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旅游局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游主管部門: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號)相關部署,促進穩增長、調結構、擴就業,提高旅游業用地市場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現就相關用地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積極保障旅游業發展用地供應
(一)有效落實旅游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按照資源和生態保護、文物安全、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的基礎上,加快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游項目,各地應按照項目建設時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征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游扶貧用地保障。
(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游項目。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游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復墾利用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建設的旅游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政府收回和征收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用于旅游項目建設的,可合并開展確定復墾投資主體和土地供應工作,但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三)依法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旅游項目中,屬于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游經營關系。
(四)多方式供應建設用地。旅游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影視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觀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娛樂康體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土地供應方式、價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確定。景區內建設亭、臺、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游項目建設用地。
(五)加大旅游廁所用地保障力度。要高度重視旅游廁所在旅游業發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務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廁所及相關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廁所建設單位集中申請,按照法定報批程序集中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地專項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糞便處理設施,可以劃撥方式供應。支持在其他項目中配套建設旅游廁所,可在供應其他項目建設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后,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旅游廁所產權關系。
二、明確旅游新業態用地政策
(六)引導鄉村旅游規范發展。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鄉和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游接待服務企業。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游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支持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游設施。
(七)促進自駕車、房車營地旅游有序發展。按照“市場導向、科學布局、合理開發、綠色運營”原則,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新建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應當滿足符合相關規劃、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完備、建筑材料環保、建筑風格色彩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協調等條件。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土地用途按旅館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確定供應底價、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
(八)支持郵輪、游艇旅游優化發展。新建郵輪、游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郵輪、游艇碼頭用地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現有碼頭增設郵輪、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現有土地權利類型不變;利用現有碼頭設施用地、房產增設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服務設施的,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九)促進文化、研學旅游發展。利用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開展文化、研學旅游活動,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機構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房產興辦住宿、餐飲等旅游接待設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辦理。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三、加強旅游業用地服務監管
(十)做好確權登記服務。各地要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要求,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堅持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少辦證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改進服務質量,積極做好旅游業發展用地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明晰產權、保護權益,為旅游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產權保障和融資條件。
(十一)建立部門共同監管機制。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旅游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和使用管理應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其他相關區域保護發展建設等規劃,不符合的,不得批準用地和供地。新供旅游項目用地,將環保設施建設、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風格協調等要求納入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提出條件的政府部門應與土地使用權取得者簽訂相關建設活動協議書,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要及時總結旅游產業用地利用實踐情況,積極開展旅游產業用地重大問題研究和探索創新。
(十二)嚴格旅游業用地供應和利用監管。嚴格旅游相關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經依法批準,擅自改為建設用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規范土地供應行為,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嚴格旅游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不得批準。嚴格相關旅游設施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土地供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整宗或部分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項目的,應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應。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