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慶陽市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政府
慶陽市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慶陽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號
《慶陽市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贠建民
2015年7月23日
慶陽市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控制揚塵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裝水泥、黃砂、灰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 西峰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所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督檢查并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負責工業企業和鍋爐房堆煤場、渣場等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城市道路臨時挖掘占用施工、園林部門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以及建筑施工和拆遷工地造成的二次揚塵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城區道路清掃、灑水等道路揚塵的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施工單位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環境監理,監督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環境衛生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范。
第八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ㄒ唬┦┕すさ刂車鷳斣O置封閉圍墻圍檔,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觀區域、繁華地區的邊界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閉圍墻圍檔,其余地區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閉圍墻圍檔;
。ǘ┦┕すさ氐孛妗④囆械缆窇斶M行硬化、灑水等降塵處理;
(三)施工工地進出口應當設置洗車平臺,配備車輛清洗設備,完善排水設施,車輛駛離工地前,必須在洗車平臺清洗輪胎及車身,不得帶泥上路;
。ㄋ模┙ㄖ48小時內不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五)有泥漿的施工作業必須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保證泥漿不外流,廢漿采用密閉式罐車外運;
。┏鞘幸巹潊^內施工工地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禁止現場自拌混凝土和砂漿,施工現場不得使用拌和機;
。ㄆ撸┒酱偈┕と藛T按照作業規程裝載物料;
(八)限制使用有明顯無組織排放塵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機械設備;
(九)實施有揚塵的土方、拆除工程作業,應當灑水壓塵,盡量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組織施工;
。ㄊ┦┕ぶ惺褂盟、石灰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時,應當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擋或圍墻、采用防塵布遮蓋等防塵措施;
。ㄊ唬┰诮ㄖ、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灑;
。ㄊ┦┕r應當在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防塵網(不得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塵布;
(十三)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覆蓋。
第九條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ㄒ唬┦┕C械在挖土、裝土、堆土和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施工工程開挖施工,應當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ㄈ┦褂蔑L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條 拆除城市主次干道、景觀區域、繁華地區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區域,應當采用硬質封閉圍欄,高度不低于2.5米,除不具備條件進行灑水噴淋或采取灑水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單位應對拆除部位進行灑水噴淋降塵。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4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拆除施工或房屋主體拆除施工。
拆除施工中,禁止建筑垃圾從高處拋灑。
第十一條 未利用地綜合開發項目工程應當鋪設用水專線,施工過程和所有施工面要進行灑水壓塵。
主便道硬化,作業面應當提前灑水減塵,次便道應當不間斷灑水抑塵。
第十二條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粉狀物料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運輸車輛在出場前必須及時清洗、保潔,確保凈車出場;
。ǘ┻\輸車輛必須密閉運輸,沿途不得丟棄、遺撒、滴漏;
。ㄈ┻\輸車輛應當按照批準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須清運至指定消納場所;
。ㄋ模┙ㄖ\輸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
第十三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露天倉庫和其他堆場,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ㄒ唬┞短靷}庫和其他堆場的地面應當硬化處理;
。ǘ┎捎脟鷫、圍檔或天棚儲庫,庫內應當配備噴淋或其他防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ㄋ模┡R時廢棄物的堆放,應當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塵網等,長期堆放廢棄物的,應當構筑圍墻或在廢棄物堆表面種植植物;
。ㄎ澹﹦澐至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隹谔幵O置車輛清洗專用場地,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駛出作業場所。
第十四條 道路保潔作業,除雨天或者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區重點區域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清掃作業。
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第十五條 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ㄒ唬┉h保部門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ǘ┰灾残械罉渌跇溲ㄔ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ㄈ┬械罉湓灾埠,應當在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裸露泥地、城市道路路面破損等,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進行修復,避免泥地裸露。
。ㄒ唬﹩挝环秶鷥鹊穆懵赌嗟兀伤趩挝回撠;
。ǘ┚用裥^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物業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負責;
。ㄈ┦姓缆、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ㄋ模﹥渫恋氐穆懵赌嗟,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ㄎ澹┪蠢玫氐穆懵赌嗟兀赏恋厥褂脵嗳素撠。
第十七條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氣象部門應當向政府和環保、住建、城管等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環境監測部門每日應當在專業網站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結果。
第十九條 環保、建設、城管等部門和西峰區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并將受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建設施工工地現場應當設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標志牌,公示揚塵控制責任、措施及環保舉報電話、監督員電話。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兩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兩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二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