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等
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15年第175號(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5年7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支樹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徐紹史
商務部部長 高虎城
海關總署署長 于廣洲
2015年11月27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現定》的決定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同意,決定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60號,2004年3月12日發布),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