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15〕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沿邊國家級口岸、邊境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和跨境經濟合作區等沿邊重點地區是我國深化與周邊國家和地區合作的重要平臺,是沿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是確保邊境和國土安全的重要屏障,正在成為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的先手棋和排頭兵,在全國改革發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構筑經濟繁榮、社會穩定的祖國邊疆,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入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實現穩邊安邊興邊
(一)支持邊民穩邊安邊興邊。加大對邊境地區民生改善的支持力度,通過擴大就業、發展產業、創新科技、對口支援穩邊安邊興邊。積極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降低創業創新門檻,對于邊民自主創業實行“零成本”注冊,符合條件的邊民可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鼓勵邊境地區群眾搬遷安置到距邊境0—3公里范圍,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動態的邊民補助機制,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支持。加大對邊境回遷村(屯)的扶持力度,提高補助標準,鼓勵邊民自力更生發展生產。以整村推進為平臺,加快改善邊境地區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因人因地施策,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對“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的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對生態特別重要和脆弱的實行生態保護扶貧,使邊境地區各族群眾與全國人民一道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對于在沿邊重點地區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工作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可探索在其退休時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為流動人才提供短期住房、教育培訓、政策咨詢、技術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生活保障。加強沿邊重點地區基層組織建設,抓好以村級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的戰斗堡壘作用,帶領沿邊各族人民群眾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家民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扶貧辦負責)
(二)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加大對邊境地區居民基本社保體系的支持力度,對于符合條件的邊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由政府代繳參保費用。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比例,按規定將邊境地區城鎮貧困人口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以邊境中心城市、邊境口岸、交通沿線城鎮為重點,加大對邊境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對口支援力度。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實施12年免費教育政策。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制度。選派教師駐邊支教,支持當地教師隊伍建設。加大教育對外開放力度,支持邊境城市與國際知名院校開展合作辦學。加快完善電信普遍服務,加強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信息網絡覆蓋水平,積極培育適合沿邊重點地區的信息消費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提升政府公共信息服務水平,加快推進電子政務、電子商務、遠程教育、遠程醫療等信息化建設,為當地居民提供醫療、交通、治安、就業、維權、法律咨詢等方面的公共服務信息。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提高農村公共服務能力。加強沿邊重點地區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著力增加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優秀文化產品供給。(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
(三)提升邊境地區國際執法合作水平。推動邊境地區公安機關在省(區)、市(州、盟)、縣(旗)三級設立國際執法安全合作部門,選強配齊專職人員。建立邊境地區國際執法合作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判周邊國家和地區安全形勢,及時警示和應對邊境地區安全風險。加大對邊境地區開展執法合作的授權,支持邊境地區公安機關與周邊國家地方警務、邊檢(移民)、禁毒、邊防等執法部門建立對口合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在禁毒禁賭以及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非法出入境、拐賣人口、走私等方面的邊境執法合作,共同維護邊境地區安全穩定。加大邊境地區國際執法合作投入。加強文化執法合作,強化文化市場監管,打擊非法文化產品流入和非法傳教,構筑邊疆地區文化安全屏障。(公安部、外交部、文化部、宗教局負責)
二、改革體制機制,促進要素流動便利化
(四)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取消和下放涉及沿邊國家級口岸通關及進出口環節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審查標準,承諾辦理時限,優化內部核批程序,減少審核環節。加快推進聯合審批、并聯審批。加大沿邊口岸開放力度,簡化口岸開放和升格的申報、審批、驗收程序以及口岸臨時開放的審批手續,簡化沿邊道路、橋梁建設等審批程序,推進邊境口岸的對等設立和擴大開放。創新事中事后監管,做到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高效便民。(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創新口岸監管模式,通過屬地管理、前置服務、后續核查等方式將口岸通關現場非必要的執法作業前推后移。優化查驗機制,進一步提高非侵入、非干擾式檢查檢驗的比例,提高查驗效率。實施分類管理,拓寬企業集中申報、提前申報的范圍。按照既有利于人員、貨物、交通運輸工具進出方便,又有利于加強查驗監管的原則,在沿邊重點地區有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深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監管服務改革,推動貨物在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自由便捷流轉。推動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加強沿邊、內陸、沿海通關協作,依托電子口岸平臺,推進沿邊口岸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實現監管信息同步傳輸,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口岸執法機構的機制化合作,推進跨境共同監管設施的建設與共享,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和協調。(海關總署、商務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六)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借鑒國際通行規則,支持具備條件的沿邊重點地區借鑒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可復制可推廣試點經驗,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落實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沿邊重點地區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鼓勵沿邊重點地區與東部沿海城市建立對口聯系機制,交流借鑒開放經驗,探索符合沿邊實際的開發開放模式。加強與毗鄰國家磋商,建立健全投資合作機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工商總局負責)
(七)推進人員往來便利化。加強與周邊國家出入境管理和邊防檢查領域合作,積極推動與周邊國家就便利人員往來等事宜進行磋商。下放赴周邊國家因公出國(境)審批權限,允許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自行審批副廳級及以下人員因公赴毗鄰國家(地區)執行任務。在符合條件的沿邊國家級口岸實施外國人口岸簽證政策,委托符合條件的省(區)、市(州、盟)外事辦公室開展領事認證代辦業務。加強與毗鄰國家協商合作,推動允許兩國邊境居民持雙方認可的有效證件依法在兩國邊境許可范圍內自由通行,對常駐沿邊市(州、盟)從事商貿活動的非邊境地區居民實行與邊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為涉外重大項目投資合作提供出入境便利,建立周邊國家合作項目項下人員出入境綠色通道。結合外方意愿,綜合研究推進周邊國家在沿邊重點地區開放設領城市設立領事機構。探索聯合監管,推廣旅客在同一地點辦理出入境手續的“一地兩檢”查驗模式,推進旅客自助通關。提高對外宣介相關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外交部、公安部、旅游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總參作戰部、中央宣傳部負責)
(八)促進運輸便利化。加強與周邊國家協商合作,加快簽署中緬雙邊汽車運輸協定以及中朝雙邊汽車運輸協定議定書,修訂已有雙邊汽車運輸協定。推進跨境運輸車輛牌證互認,為從事跨境運輸的車輛辦理出入境手續和通行提供便利和保障。授予沿邊省(區)及邊境城市自駕車出入境旅游審批權限,積極推動簽署雙邊出入境自駕車(八座以下)管理的有關協定,方便自駕車出入境。(交通運輸部、旅游局、外交部、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三、調整貿易結構,大力推進貿易方式轉變
(九)支持對外貿易轉型升級。優化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的內部結構。有序發展邊境貿易,完善邊貿政策,支持邊境小額貿易向綜合性多元化貿易轉變,探索發展離岸貿易。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展加工貿易,擴大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出口,創建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對開展加工貿易涉及配額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資源類商品,在配額分配和有關許可證辦理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支持具有比較優勢的糧食、棉花、果蔬、橡膠等加工貿易發展,對以邊貿方式進口、符合國家《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資源類商品給予進口貼息支持。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揮地緣優勢,推廣電子商務應用,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十)引導服務貿易加快發展。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加大投入,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結合區位優勢和特色產業,做大做強旅游、運輸、建筑等傳統服務貿易。逐步擴大中醫藥、服務外包、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服務領域出口,培育特色服務貿易企業加快發展。推進沿邊重點地區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逐步實現高水平對內對外開放;有序放開育幼養老、建筑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向沿邊重點地區服務業企業傾斜,支持各類服務業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合作等方式,在境外開展投資合作,加快建設境外營銷網絡,增加在境外的商業存在。支持沿邊重點地區服務業企業參與投資、建設和管理境外經貿合作區。(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質檢總局負責)
(十一)完善邊民互市貿易。加強邊民互市點建設,修訂完善《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和《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嚴格落實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清理地方各級政府自行頒布或實施的與中央政策相沖突的有關邊民互市貿易的政策和行政規章。(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
四、實施差異化扶持政策,促進特色優勢產業發展
(十二)實行有差別的產業政策。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對符合產業政策、對當地經濟發展帶動作用強的項目,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在沿邊重點地區優先布局進口能源資源加工轉化利用項目和進口資源落地加工項目,發展外向型產業集群,形成各有側重的對外開放基地,鼓勵優勢產能、裝備、技術走出去。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展風電、光電等新能源產業,在風光電建設規模指標分配上給予傾斜。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制造業緊密結合。適時修訂《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對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特點予以充分考慮。(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負責)
(十三)研究設立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研究整合現有支持產業發展方面的資金,設立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吸引投資機構和民間資本參與基金設立,專門投資于沿邊重點地區具備資源和市場優勢的特色農業、加工制造業、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和旅游業,支持沿邊重點地區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證監會負責)
(十四)加強產業項目用地和勞動力保障。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在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安排上予以傾斜。對入駐沿邊重點地區的加工物流、文化旅游等項目的建設用地加快審批。允許按規定招用外籍人員。(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五、提升旅游開放水平,促進邊境旅游繁榮發展
(十五)改革邊境旅游管理制度。修訂《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放寬邊境旅游管制。將邊境旅游管理權限下放到省(區),放寬非邊境地區居民參加邊境旅游的條件,允許邊境旅游團隊靈活選擇出入境口岸。鼓勵沿邊重點地區積極創新管理方式,在游客出入境比較集中的口岸實施“一站式”通關模式,設置團隊游客綠色通道。(旅游局、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十六)研究發展跨境旅游合作區。按照提高層級、打造平臺、完善機制的原則,深化與周邊國家的旅游合作,支持滿洲里、綏芬河、二連浩特、黑河、延邊、丹東、西雙版納、瑞麗、東興、崇左、阿勒泰等有條件的地區研究設立跨境旅游合作區。通過與對方國家簽訂合作協議的形式,允許游客或車輛憑雙方認可的證件靈活進入合作區游覽。支持跨境旅游合作區利用國家旅游宣傳推廣平臺開展旅游宣傳工作,支持省(區)人民政府與對方國家聯合舉辦旅游推廣和節慶活動。鼓勵省(區)人民政府采取更加靈活的管理方式和施行更加特殊的政策,與對方國家就跨境旅游合作區內旅游資源整體開發、旅游產品建設、旅游服務標準推廣、旅游市場監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打造游客往來便利、服務優良、管理協調、吸引力強的重要國際旅游目的地。(旅游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外交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十七)探索建設邊境旅游試驗區。依托邊境城市,強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創新,研究設立邊境旅游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鼓勵試驗區積極探索“全域旅游”發展模式。允許符合條件的試驗區實施口岸簽證政策,為到試驗區的境外游客簽發一年多次往返出入境證件。推行在有條件的邊境口岸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點,便捷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鼓勵發展特色旅游主題酒店和特色旅游餐飲,打造一批民族風情濃郁的少數民族特色村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適當向旅游項目傾斜,對重大旅游項目可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先行用地手續。積極發展體育旅游、旅游演藝,允許外資參股由中方控股的演出經紀機構。(旅游局、財政部、公安部、外交部、國家民委、交通運輸部、國土資源部、體育總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十八)加強旅游支撐能力建設。加強沿邊重點地區旅游景區道路、標識標牌、應急救援等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支持旅游職業教育發展,支持內地相關院校在沿邊重點地區開設分校或與當地院校合作開設旅游相關專業,培養旅游人才。(旅游局、交通運輸部、教育部負責)
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支撐保障水平
(十九)加快推動互聯互通境外段項目建設。加強政府間磋商,充分利用國際國內援助資金、優惠性質貸款、區域性投資基金和國內企業力量,加快推進我國與周邊國家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建設。積極發揮絲路基金在投融資方面的支持作用,推動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為互聯互通建設提供支持。重點推動中南半島通道、中緬陸水聯運通道、孟中印緬國際大通道、東北亞多式聯運通道以及新亞歐大陸橋、中蒙俄跨境運輸通道、中巴國際運輸通道建設。(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局、總后軍交運輸部負責)
(二十)加快推進互聯互通境內段項目建設。將我國與周邊國家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境內段項目優先納入國家相關規劃,進一步加大國家對項目建設的投資補助力度,加快推進項目建設進度。鐵路方面,實施長春—白城鐵路擴能改造,重點推進四平—松江河、敦化—白河、松江河—漫江等鐵路建設,推動川藏鐵路建設,統籌研究雅安—林芝鐵路剩余段建設,適時啟動滇藏、新藏鐵路以及日喀則—亞東、日喀則—樟木等鐵路建設。公路水運方面,加快推進百色—龍邦高速公路、喀什—紅其拉甫公路等重點口岸公路,以及中越、中朝、中俄跨境橋梁、界河碼頭等項目建設。加快完善沿邊重點地區公路網絡。(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局、商務部、公安部、外交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后軍交運輸部負責)
(二十一)加強邊境城市航空口岸能力建設。支持邊境城市合理發展支線機場和通用機場,提升軍民雙向保障能力和客貨機兼容能力;推進邊境城市機場改擴建工程,提升既有機場容量;加強邊境城市機場空管設施建設,完善和提高機場保障能力。支持開通“一帶一路”沿線國際旅游城市間航線;支持開通和增加國內主要城市與沿邊旅游目的地城市間的直飛航線航班或旅游包機。(發展改革委、民航局、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公安部、外交部、旅游局、總參作戰部、總后軍交運輸部負責)
(二十二)加強口岸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完善口岸功能,有序推動口岸對等設立與擴大開放,加快建設“一帶一路”重要開放門戶和跨境通道。支持在沿邊國家級口岸建設多式聯運物流監管中心,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口岸查驗設施建設,改善口岸通行條件。統籌使用援外資金,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涉及的口岸基礎設施、查驗場地和設施建設。以共享共用為目標,整合現有監管設施資源,推動口岸監管設施、查驗場地和轉運設施集中建設。盡快制定口岸查驗場地和設施建設標準,建立口岸通關便利化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保障機制,支持國家級口岸檢驗檢疫、邊防檢查、海關監管等查驗設施升級改造,建立公安邊防檢查站口岸快速查驗通關系統,開設進出邊境管理區綠色通道。按照適度超前、保障重點、分步實施的建設理念,建立和完善、更新邊境監控系統,實現邊檢執勤現場、口岸限定區域和重點邊境地段全覆蓋,打造“智慧邊境線”。(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安部、商務部、質檢總局、交通運輸部、外交部、財政部、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
七、加大財稅等支持力度,促進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
(二十三)增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縮小沿邊重點地區地方標準財政收支缺口,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邊境地區轉移支付的穩定增長機制,完善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支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促進邊境地區貿易發展。(財政部、海關總署、商務部負責)
(二十四)強化中央專項資金支持。中央財政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基礎設施、城鎮建設、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國家有關部門專項建設資金投入沿邊重點地區的比重,提高對公路、鐵路、民航、通信等建設項目投資補助標準和資本金注入比例。國家專項扶持資金向沿邊重點地區傾斜。(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外交部、旅游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
(二十五)實行差別化補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以下(含縣)以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市級配套資金。中央財政對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適當補助。繼續對邊境經濟合作區以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給予貼息支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二十六)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國家在沿邊重點地區鼓勵發展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繼續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根據跨境經濟合作區運行模式和未來發展狀況,適時研究適用的稅收政策。加強與相關國家磋商,積極穩妥推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談簽和修訂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
(二十七)比照執行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非西部省份的邊境地區以縣為單位,在投資、金融、產業、土地、價格、生態補償、人才開發和幫扶等方面,享受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相關政策,實施期限暫定到2020年。(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八、鼓勵金融創新與開放,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二十八)拓寬融資方式和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的信貸支持力度,在遵循商業原則及風險可控前提下,對沿邊重點地區分支機構適度調整授信審批權限。引導沿邊重點地區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對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并達到有關要求的農村金融機構,繼續實行優惠的支農再貸款和存款準備金政策。培育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規范發展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引導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于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支持期貨交易所研究在沿邊重點地區設立商品期貨交割倉庫;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利用本地區和周邊國家豐富的礦產、農業、生物和生態資源,規范發展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礦產權、林權、碳匯權和文化產品等交易市場。(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負責)
(二十九)完善金融組織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到沿邊重點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大型銀行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以法人名義到周邊國家設立機構。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探索由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為跨境并購提供金融服務。(銀監會、人民銀行、外匯局負責)
(三十)鼓勵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研究將人民幣與周邊國家貨幣的特許兌換業務范圍擴大到邊境貿易,并提高相應兌換額度,提升兌換服務水平。探索發展沿邊重點地區與周邊國家人民幣雙向貸款業務。支持資質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在沿邊重點地區開展業務,鼓勵開展知識產權、收益權、收費權、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和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扶持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的行業和企業發展。依法探索擴大沿邊重點地區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農村互助擔保機制和信貸風險分擔機制,逐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積極開展雙邊及多邊跨境保險業務合作。加快推進沿邊重點地區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沿邊重點地區信用服務市場,推動征信產品的應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十一)防范金融風險。在沿邊重點地區建立貼近市場、促進創新、信息共享、風險可控的金融監管平臺和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沿邊重點地區金融管理部門、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海關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的政策協調與信息溝通。加強跨境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流動監測工作,完善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和分析,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密切關注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活動的發生,確保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可控、監管有序。(人民銀行、銀監會、外匯局負責)
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事關全國改革發展大局,對于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構筑繁榮穩定的祖國邊疆意義重大。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擴大對外開放和加強對內監管同步推進,在禁毒、禁賭、防范打擊恐怖主義等方面常抓不懈,堅決打擊非法出入境、拐賣人口、走私販私,避免盲目圈地占地、炒作房地產和破壞生態環境,抓好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不斷提高沿邊開發開放水平。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抓緊修訂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動態反饋機制,深入實地開展督查調研,及時發現問題,研究提出整改建議,不斷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的支持力度。對重點建設項目,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金融等有關部門要給予重點支持。沿邊省(區)和沿邊重點地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強化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確保促進開發開放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附件:沿邊重點地區名錄
國務院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沿邊重點地區名錄
一、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5個)
廣西東興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云南勐臘(磨憨)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瑞麗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內蒙古二連浩特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滿洲里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
二、沿邊國家級口岸(72個)
鐵路口岸(11個):廣西憑祥,云南河口,新疆霍爾果斯、阿拉山口,內蒙古二連浩特、滿洲里,黑龍江綏芬河,吉林琿春、圖們、集安,遼寧丹東。
公路口岸(61個):廣西東興、愛店、友誼關、水口、龍邦、平孟,云南天保、都龍、河口、金水河、勐康、磨憨、打洛、孟定、畹町、瑞麗、騰沖,西藏樟木、吉隆、普蘭,新疆紅其拉甫、卡拉蘇、伊爾克什坦、吐爾尕特、木扎爾特、都拉塔、霍爾果斯、巴克圖、吉木乃、阿黑土別克、紅山嘴、塔克什肯、烏拉斯臺、老爺廟,甘肅馬鬃山,內蒙古策克、甘其毛都、滿都拉、二連浩特、珠恩嘎達布其、阿爾山、額布都格、阿日哈沙特、滿洲里、黑山頭、室韋,黑龍江虎林、密山、綏芬河、東寧,吉林琿春、圈河、沙坨子、開山屯、三合、南坪、古城里、長白、臨江、集安,遼寧丹東。
三、邊境城市(28個)
廣西東興市、憑祥市,云南景洪市、芒市、瑞麗市,新疆阿圖什市、伊寧市、博樂市、塔城市、阿勒泰市、哈密市,內蒙古二連浩特市、阿爾山市、滿洲里市、額爾古納市,黑龍江黑河市、同江市、虎林市、密山市、穆棱市、綏芬河市,吉林琿春市、圖們市、龍井市、和龍市、臨江市、集安市,遼寧丹東市。
四、邊境經濟合作區(17個)
廣西東興邊境經濟合作區、憑祥邊境經濟合作區,云南河口邊境經濟合作區、臨滄邊境經濟合作區、畹町邊境經濟合作區、瑞麗邊境經濟合作區,新疆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博樂邊境經濟合作區、塔城邊境經濟合作區、吉木乃邊境經濟合作區,內蒙古二連浩特邊境經濟合作區、滿洲里邊境經濟合作區,黑龍江黑河邊境經濟合作區、綏芬河邊境經濟合作區,吉林琿春邊境經濟合作區、和龍邊境經濟合作區,遼寧丹東邊境經濟合作區。
五、跨境經濟合作區(1個)
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
注:國家今后批準設立的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沿邊國家級口岸、邊境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和跨境經濟合作區自動進入本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