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的通知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的通知
玉川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各產煤鎮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豫發〔2014〕23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辦〔2014〕163號)、《中共濟源市委濟源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濟發〔2011〕14號)精神,經研究,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玉川產業集聚區各產煤鎮的屬地煤礦安全監管責任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玉川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各產煤鎮要強化轄區內各類煤礦的安全監管,加強對安全工作的支持與協調,推動煤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以下安全監管職責:
(一)玉川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各產煤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各類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二)把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煤礦安全工作會議,傳達貫徹落實上級重要部署,分析安全形勢,及時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三)對轄區內煤礦要經常組織隱患排查,重大隱患及時報告;建立隱患排查整治臺賬,逐項明確整治要求、時間,專人負責,對重大隱患實施跟蹤治理;發現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各類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及瞞報、謊報煤礦事故行為。
(四)監督檢查轄區內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情況以及停工停產礦井“兩到位、五控制”(包礦領導、駐礦人員到位,控制入井人數、燈房發燈數量、火工用品、主井絞車、用電量)執行情況。
(五)對轄區內煤礦的電力、火工品供應、礦區穩定等相關工作及時掌握,并積極協調、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實施。
(六)對轄區內煤礦領導帶班入井、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持證上崗、井上下各生產系統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七)參與、協助轄區內煤礦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及相關調查處理工作。
玉川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各產煤鎮政府要繼續實行領導干部包礦駐礦制度;安排責任心強的領導分(主)管煤礦安全工作;根據轄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需要,強化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裝備、制度建設,配備足夠的煤礦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人員要經常對轄區所有煤礦監督檢查,對重點煤礦重點進行監管。
二、進一步明確涉煤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
負責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管理的部門,負責資源配置、建設項目核準、技改審查、設計審查、生產能力核定、瓦斯等級鑒定、火工品管理、電力供應、從業人員資格準入等部門,應按照“誰許可、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履行其相應的管理、監督、監察職責。安監、國土資源、工商、公安、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供電等涉煤單位要開展聯合執法,加強信息溝通,形成監管合力,提升安全監管效能。
(一)安監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主要負責人是煤礦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負責對玉川產業集聚區、各產煤鎮及煤業公司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查處煤礦生產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對應當停工停產整頓煤礦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并及時通知相關職能部門;對煤礦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對年度控制指標進行考核,統計發布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技術改造、生產能力核定等監督管理工作;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結論提出是否關閉煤礦的建議,并報請市政府作出決定。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無證采礦、超層越界等非法采礦行為,對已實施關閉的煤礦進行監管,防止死灰復燃。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煤礦企業名稱的核準,對符合條件的煤礦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配合相關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煤礦進行行政處罰,暫扣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四)發展改革部門對煤礦新建項目進行核準。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煤礦火工用品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的監管,控制火工用品使用過程和流向;煤礦隱患整改期間不得核批火工用品;煤礦技術改造期間,依據安監部門核準的工程量核批火工用品;負責對停工停產煤礦火工用品進行封存,收繳到位,對私自買賣、制造、私藏火工用品行為進行查處打擊。
(六)供電部門負責煤礦雙回路供電線路及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根據與煤礦企業約定的產權分界點,負責對各自產權范圍內的供用電設備進行安全運行維護;負責對煤礦雙回路供電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隱患排查;負責對關閉、違法違規等煤礦中斷供電和防竊電;對停工停產煤礦按照不超過額定的電量供電。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煤礦勞動用工管理,查處煤礦企業違法違規用工和損害礦工基本權益的行為,指導和監督煤礦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參加社會保險。
(八)監察部門負責對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及上述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對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嚴厲查處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和非法違法生產、重大事故隱患背后的腐敗問題。
三、進一步明確包礦駐礦人員安全監管責任
(一)嚴格落實三級領導包礦制度
按照“三級分包”原則,分別由市領導、玉川產業集聚區(產煤鎮)領導、煤業公司領導實施包礦。市包礦領導每月至少到分包礦井督導檢查一次,研究解決礦井存在的問題;玉川產業集聚區、各產煤鎮、煤業公司包礦領導每月到煤礦監督檢查不得少于兩次,及時向市包礦領導和鎮政府以及煤業公司匯報工作情況。
(二)嚴格實施二級駐礦工作責任制
玉川產業集聚區(產煤鎮)、煤業公司向各礦派駐駐礦監管人員,24小時駐礦,全天候監管。監管人員要認真填寫駐礦工作日志,嚴格執行駐礦零報告工作制度。對駐礦監管人員實行統一招聘、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統一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確保駐礦監管工作到位。
(三)進一步明確駐礦人員駐礦安全監管職責
1.監督所駐煤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
2.監督所駐煤礦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
3.監督所駐煤礦按要求配齊至少20名專職安全檢查員,并監督檢查專職安全檢查員履行職責情況。
4.對生產礦井要加強監督檢查,指導礦井深入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嚴格查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和“三違”行為,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5.對有關部門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要督促煤礦逐條逐項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五落實”(落實責任人、落實整改時間、落實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資金、落實整改期間的應急預案)要求進行整改。
6.對停工停產礦井,要嚴格落實省政府相關政策,嚴禁從事通風、排水以外的一切作業活動。
7.對礦井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8.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煤礦五職礦長,提請安監部門暫扣其礦長安全資格證并依法處理。
(四)進一步明確包礦人員安全監管職責
1.隨時掌握和了解煤礦生產(技改)進度,督促煤礦企業依法生產(技改)。
2.發現煤礦有違法生產(技改)行為的,要在第一時間向包礦的市級領導和相關部門報告。
3.對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煤礦,提請相關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法處理。
5.監督駐礦安全監管員按規定履行職責。
6.落實上級安排部署的有關煤礦安全的其他工作。
四、加強督導落實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并督導玉川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各產煤鎮人民政府搞好煤礦相關安全監管工作。安監部門要每半年對玉川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各產煤鎮政府的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次,根據檢查情況,向玉川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各產煤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將有關情況報市人民政府。
煤礦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落實責任,強化監管措施,促進煤礦安全形勢根本好轉。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