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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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鋼鐵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原材料產業,投資拉動作用大、吸納就業能力強、產業關聯度高,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鋼材市場需求回落,鋼鐵行業快速發展過程中積累的矛盾和問題逐漸暴露,其中產能過剩問題尤為突出,鋼鐵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加劇、虧損面和虧損額不斷擴大。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產能任務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化解鋼鐵行業過剩產能、推動鋼鐵企業實現脫困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眼于推動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中央支持,突出重點、依法依規,綜合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和法治辦法,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標本兼治,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建立市場化調節產能的長效機制,促進鋼鐵行業結構優化、脫困升級、提質增效。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健全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強化市場競爭機制和倒逼機制,提高有效供給能力,引導消費結構升級。發揮企業主體作用,保障企業自主決策權。
堅持地方組織、中央支持。加強政策引導,完善體制機制,規范政府行為,取消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和對企業的地方保護。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積極有序化解過剩產能,確保社會穩定。
堅持突出重點、依法依規。整體部署、重點突破,統籌推進各地區開展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產鋼重點省份和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率先取得突破。強化法治意識,依法依規化解過剩產能,切實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落實好各項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處置好企業資產債務。
(三)工作目標。在近年來淘汰落后鋼鐵產能的基礎上,從2016年開始,用5年時間再壓減粗鋼產能1億—1.5億噸,行業兼并重組取得實質性進展,產業結構得到優化,資源利用效率明顯提高,產能利用率趨于合理,產品質量和高端產品供給能力顯著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市場預期明顯向好。
二、主要任務
(四)嚴禁新增產能。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的鋼鐵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對違法違規建設的,要嚴肅問責。已享受獎補資金和有關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五)化解過剩產能。
1.依法依規退出。嚴格執行環保、能耗、質量、安全、技術等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鋼鐵產能要依法依規退出。
——環保方面: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對污染物排放達不到《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要求的鋼鐵產能,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能耗方面: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鋼鐵產能,應在6個月內進行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申請,逾期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關停退出。
——質量方面: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對鋼材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關停退出。
——安全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對未達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安全條件達不到《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等標準要求的鋼鐵產能,要立即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關停退出。
——技術方面: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有關規定,立即關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30噸及以下煉鋼電爐等落后生產設備。對生產地條鋼的企業,要立即關停,拆除設備,并依法處罰。
2.引導主動退出。完善激勵政策,鼓勵企業通過主動壓減、兼并重組、轉型轉產、搬遷改造、國際產能合作等途徑,退出部分鋼鐵產能。
——企業主動壓減產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發展需要,調整企業發展戰略,盡快退出已停產的產能。鼓勵鋼鐵產能規模較大的重點地區支持屬地企業主動承擔更多的壓減任務。
——兼并重組壓減產能。鼓勵有條件的鋼鐵企業實施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減量化兼并重組,重點推進產鋼大省的企業實施兼并重組,退出部分過剩產能。
——轉產搬遷壓減產能。對不符合所在城市發展規劃的城市鋼廠,不具備搬遷價值和條件的,鼓勵其實施轉型轉產;具備搬遷價值和條件的,支持其實施減量、環保搬遷。
——國際產能合作轉移產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結合“一帶一路”建設,通過開展國際產能合作轉移部分產能,實現互利共贏。
3.拆除相應設備。鋼鐵產能退出須拆除相應冶煉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設備,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冶煉設備,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并限時拆除。
(六)嚴格執法監管。強化環保執法約束作用,全面調查鋼鐵行業環保情況,嚴格依法處置環保不達標的鋼鐵企業,進一步完善鋼鐵行業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體系,覆蓋所有鋼鐵企業。加大能源消耗執法檢查力度,全面調查鋼鐵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生產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的鋼鐵企業。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鋼鐵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對因工藝裝備落后、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對重組“僵尸企業”、實施減量化重組的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優化程序,簡化辦理。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全面調查鋼鐵行業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公布鋼鐵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鋼鐵企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監測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七)推動行業升級。
1.推進智能制造。引導鋼鐵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緊密結合,實施鋼鐵企業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制定鋼鐵生產全流程“兩化融合”解決方案。提升企業研發、生產和服務的智能化水平,建設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廠。推廣以互聯網訂單為基礎,滿足客戶多品種小批量的個性化、柔性化產品定制新模式。
2.提升品質品牌。樹立質量標桿,升級產品標準,加強品牌建設,全面提升主要鋼鐵產品的質量穩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形成一批具有較大國際影響力的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
3.研發高端品種。加強鋼鐵行業生產加工與下游用鋼行業需求對接,引導鋼鐵企業按照“先期研發介入、后續跟蹤改進”的模式,重點推進高速鐵路、核電、汽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等領域重大技術裝備所需高端鋼材品種的研發和推廣應用。
4.促進綠色發展。實施節能環保改造升級,開展環保、節能對標活動,加快企業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所有鋼鐵企業實現環保節能穩定達標,全行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穩步下降。
5.擴大市場消費。推廣應用鋼結構建筑,結合棚戶區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實施,開展鋼結構建筑推廣應用試點,大幅提高鋼結構應用比例。穩定重點用鋼行業消費,促進鋼鐵企業與下游用戶合作,推進鋼材在汽車、機械裝備、電力、船舶等領域擴大應用和升級。
三、政策措施
(八)加強獎補支持。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按規定統籌對地方化解過剩產能中的人員分流安置給予獎補,引導地方綜合運用兼并重組、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等方式,加快處置“僵尸企業”,實現市場出清。使用專項獎補資金要結合地方任務完成進度(主要與退出產能掛鉤)、困難程度、安置職工情況等因素,對地方實行梯級獎補,由地方政府統籌用于符合要求企業的職工安置。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九)完善稅收政策。加快鐵礦石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推動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將營改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等領域。鋼鐵企業利用余壓余熱發電,按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統籌研究鋼鐵企業利用余壓余熱發電適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落實公平稅賦政策,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
(十)加大金融支持。
1.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并重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鋼鐵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鋼鐵企業并購重組;對違規新增鋼鐵產能的企業停止貸款。
2.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落實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的財稅政策,完善金融機構加大抵債資產處置力度的財稅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政策,支持銀行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度,支持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
3.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企業并購重組。鼓勵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創新產品和投資方式,參與企業并購重組,拓展并購資金來源。完善并購資金退出渠道,加快發展相關產權的二級交易市場,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嚴厲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地方政府建立企業金融債務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支持金融機構做好企業金融債務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工作。
(十一)做好職工安置。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過企業主體作用與社會保障相結合,多措并舉做好職工安置。安置計劃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
1.挖掘企業內部潛力。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培訓轉崗等方式,穩定現有工作崗位,緩解職工分流壓力。支持創業平臺建設和職工自主創業,積極培育適應鋼鐵企業職工特點的創業創新載體,擴大返鄉創業試點范圍,提升創業服務孵化能力,培育接續產業集群,引導職工就地就近創業就業。
2.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實行內部退養。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經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企業為其發放生活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得領取基本養老金。
3.依法依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確需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等工作。企業主體消亡時,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對于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可以由職工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由單位一次性預留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基本生活費、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4.做好再就業幫扶。通過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自主創業。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加大就業援助力度,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等多種方式予以幫扶。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二)盤活土地資源。鋼鐵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鋼鐵產能退出后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可用于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于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置;其中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四、組織實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相關部門要建立化解鋼鐵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綜合協調,制定實施細則,督促任務落實,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成立領導小組,任務重的市、縣和重點企業要建立相應領導機構和工作推進機制。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分別對本地區、有關中央企業化解鋼鐵過剩產能工作負總責,要根據本意見研究提出產能退出總規模、分企業退出規模及時間表,據此制訂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全國化解鋼鐵過剩產能的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綜合平衡,并與各有關地區、國務院國資委進行協調,將化解過剩產能任務落實到位。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據此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同時報國務院備案。
(十四)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把各地區化解過剩產能目標落實情況列為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各地區要將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年度完成情況向社會公示,建立舉報制度。強化考核機制,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對未完成任務的地方和企業要予以問責。國務院相關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
(十五)做好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熟悉行業、貼近企業的優勢,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反饋政策落實情況,引導和規范企業做好自律工作。引入相關中介、評級、征信機構參與標準確認、公示監督等工作;怃撹F過剩產能標準和結果向社會公示,加強社會監督,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十六)加強宣傳引導。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化解鋼鐵過剩產能的重要意義和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
國務院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