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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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要求,為推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工作,現將《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民政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30日
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
按照《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要求,為做好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務目標
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制度,統籌碼段資源管理,穩步實施源頭賦碼,準確制發統一代碼,建立存量映射關系,規范基礎業務報表,加強社會組織信息發布,推動統一代碼的應用。
二、實現路徑
(一)分配主體標識碼碼段,制成統一代碼。
省級民政部門取得主體標識碼碼段后,根據本省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五年內各類社會組織發展所需數量,利用統一下發的全國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發系統,分配省本級和地級、縣級碼段,并生成各類《社會組織統一代碼使用一覽表》。
有全省統一業務管理系統的,通過系統進行統一代碼的分發和使用;沒有全省統一業務管理系統的,將已生成的《社會組織統一代碼一覽表》逐級發放。
建議省級民政部門將本省主體標識碼總量的四分之一作為預留碼。
(二)使用統一的基礎業務報表。
各地將業務報表分為基礎部分和擴展部分,基礎部分全國統一使用,擴展部分各地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全省的業務報表盡量統一,以便匯總全省社會組織的信息。
(三)印制并換發新的社會組織登記證書。
各地按照《民政部關于改變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印制及征訂方式的通知》中的標準執行。
對于新成立的社會組織賦予統一代碼,頒發新證書,只打印統一代碼。
對于已登記的社會組織,利用變更、備案、年檢、證書到期、會議培訓、評估表彰等機會,進行逐步有序換發新證書。
(四)建立統一代碼與登記證號的映射關系。
映射關系的建立是后期業務辦理和及時換發證書的基礎。各地取得統一代碼后,對于已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要建立起統一代碼與登記證號的映射關系,完成統一代碼的預賦工作。有業務系統的地方要在數據庫中增加“統一代碼”數據項,將統一代碼與登記證號關聯使用,逐步建立起以統一代碼為主鍵的新數據庫;沒有業務系統的地方要建立統一代碼與登記證號映射表。
(五)改造業務管理系統,加強統一代碼應用。
對于有業務管理系統的地方,要改造業務系統中所有涉及的功能,如網上填報、審批、數據中心、證書打印、查詢統計、信息匯總和交換共享等。改造后的業務管理系統要實現以統一代碼為索引的各項應用功能。在法人庫、社會信用信息化工程,以及其它信息系統建設和改造中,要將統一代碼設為數據庫主鍵,并作為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的唯一標識。
(六)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
統一代碼賦予社會組織后,省級以下民政部門要將其組織名稱、統一代碼、原登記證號(指存量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時間、組織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狀態等基本信息逐級匯總至省級民政部門。省級匯總全省信息后發布至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便部里掌握全國情況,同時實現《方案》中關于信息回傳、社會公開、互聯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各地要根據不同的工作條件,注意把握相應的信息發布時限。
省級民政部門沒有信息匯集和發布平臺的,可利用法人庫項目或其它信息化項目的名義申請經費,抓緊建設。
三、進度安排
鑒于各地信息化工作條件不同,具體工作進度安排,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方案中進行明確。
全國總體進度安排如下:
(一)2015年底前完成統一代碼實施準備工作。
(二)2016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成立、辦理變更業務的社會組織賦予統一代碼,發放新登記證書并發布公告。
(三)2016年—2017年,通過各種登記管理業務辦理,對存量社會組織進行換發新證書并發布公告。
(四)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社會組織的證書換發和公告發布。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全省統一代碼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省級民政部門主要業務負責人牽頭,成立全省統一代碼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制訂本省具體實施方案,統籌安排,明確任務分工,責任到人。各地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后,將負責人和聯系人名單報部民間組織管理局。
(二)建立各級工作組。
在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各級民政部門建立專門的工作組,指派專人負責統一代碼實施工作中的綜合協調、工作落實、信息匯總和傳送、檢查指導、宣傳引導等事項。
(三)申請工作經費。
按照國發〔2015〕33號文件要求,統一代碼制度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政府預算。各級民政部門積極向財政部門申請統一代碼制度建設過程中所需各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加強溝通匯報。
在統一代碼實施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時,及時與地方發展改革委溝通,并向上級民政部門匯報。
附件:全國社會組織主體標識碼碼段分配表
http://xxgk.mca.gov.cn/newgips/contentSearch?id=7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