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保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保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中的作用,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結構合理、調用高效和管理規范,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云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的實施意見》(保政發〔2015〕21號),結合保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包含原糧及其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存儲、管理、監督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能
第四條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管理制度的建立,擬定規?偭、品種結構、儲存布局、輪換和動用方案并組織實施,對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儲備糧食安全。
各縣(區)糧食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儲存的儲備糧,并對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及時、足額撥付和督促檢查使用情況;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補貼的標準根據實際費用水平確定,并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負責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并按照信貸管理規定實行監管。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標準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規范和相關制度。
(二)負責儲備糧的安全保管和規范化管理,加強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嚴格熏蒸審批制度,嚴禁違反熏蒸規程操作,避免事故發生。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防火、防盜、防汛和防震等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四)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貨位。
(五)建立完善庫存實物臺賬,及時、準確報告庫存數量、質量和管理情況;落實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出入庫和輪換工作。
(六)主動接受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存儲和輪換
第八條 儲備糧規模隨城鎮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數量等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 儲備糧的儲存,遵循合理布局、儲存集中、質量達標、結構優化、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十條 輪換實行動態管理,遵循常儲常新,有利于保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市場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十一條 輪入的儲備糧必須是當年新收獲的糧食,必須經云南省保山市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扦樣和檢驗并達到國家規定的中等質量標準要求。輪空期不超過4個月。
應急儲備成品糧、小包裝油和散裝油執行“動態輪換、費用包干、利息據實支付”的原則,由承儲企業自行組織進行輪換。
第四章 動 用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糧權屬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動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需應急救災的。
(二)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需平抑糧價、穩定市場的。
(三)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四)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二)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動用命令,由市糧食局按照動用方案組織實施。
(三)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變動市級儲備糧命令。
(五)儲備糧動用后,承儲企業要及時向市糧食局報告動用執行結果,并根據儲存規模限期補足儲存數量。
第五章 財政、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財務由市財政局負責管理。所需的儲備費用標準,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費用從市級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列支。
第十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按儲備糧儲備規模規定的品種、數量和入庫成本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信貸規模和資金,并實行封閉管理、?顚S。
第十七條 儲存期間利息補貼標準,按同期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執行,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局按季撥付給承儲企業,專項用于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支付。
第十八條 儲備糧管理費用根據當地物價水平、消費水平、物流成本、人員工資、生產資料價格等的變動適時調整,確保儲糧安全的需要。
第十九條 動銷損益的處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或銷售發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發生的價差損失,由市財政負擔,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損失、損耗的處理,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為保證儲備糧食安全,承儲企業必須向保險公司對市級儲備糧食安全進行投保,保費由企業從財政撥補的儲存費用補貼資金中解決,發生損失時,由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差額部分由當地縣(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核銷。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收儲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部門和企業無權更改。
第二十二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食臺賬管理制度,承儲企業必須按月上報有關臺賬數據、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等,并抄送市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必須加強財務管理,準確反映補貼收入。企業收到補貼后,應在財務報表中全額反映并及時歸還農發行貸款本息。企業不得虛列、多列補貼收入或套取財政補貼資金。如有發生,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補到位后,發生的虧損一律由承儲企業負責,財政不予彌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山市分行各負其責,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二十五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時,應當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將調整儲備規模直至取消承儲資格;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置,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予以通報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對檢查出的問題,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中國農業銀行保山分行舉報。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問 責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問責: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補貼、貸款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承儲企業不適儲存儲備糧的情況,不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在儲備糧承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問責:
(一)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二)虛報、瞞報庫存數量的。
(三)擅自串換品種的。
(四)延誤輪換或管理不善造成糧食重度不宜存、霉變的。
(五)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六)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收購、輪換任務和動用命令的;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蚯鍍攤鶆盏;
(八)拒絕、阻擾和干涉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管理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縣(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