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1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范后,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計19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計192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28/content_50454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