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檢
失效原因:不再適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
的規定。
關于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
為了杜絕制造毒品的原料來源,依法懲處非法種植罌粟的犯罪行為,特規定如下:
一、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制造毒品罪論處;非法種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懲處。
二、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在割漿以前自動鏟除、銷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發布后正在辦理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1990年7月9日
199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