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正式建立并開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正式建立并開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正式建立并開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正式建立并開展工作
1988年9月5日,最高法
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年六月任命黃杰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以來,經過兩個月的緊張籌備,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已于9月5日正式開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主要任務是:(一)審理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應由最高法院管轄的和各高級法院移送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二)審理不服各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而上訴的行政案件;(三)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四)指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案件的管轄;(五)審理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行政案件;(六)調查研究行政審判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總結行政審判工作經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建立,對于加速全國行政審判機構的建立,總結行政審判工作經驗,研究解決行政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指導各級法院開展行政審判工作,推動行政訴訟走向規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發展,是保障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個重要手段。目前,已有近130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民和法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完成日益繁重的行政審判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決定,一些地方法院從1986年下半年開始,開展了行政審判庭的試點工作。到1988年6月底,已有21個高級法院、224個中級法院、1154個基層法院正式建立了行政審判庭,一些法院正在籌備建立行政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