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2次會議、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9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已于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次會議、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二○○○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1999〕軍法呈字第19號《關于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能否適用刑法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軍人違反兵役法規,在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