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暫行辦法時間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暫行辦法時間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暫行辦法時間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暫行辦法時間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繳存職工購買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擔保貸款的原則。
第四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全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五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金融業務由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辦理。
第六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模式以中心核算為主體;委托行在中心系統操作。
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業務,必須接受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的繳存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3、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購買首套住房110平米以下(含110平米)首付20%,購買住房110平米以上首付30%,購買第二套住房首付40%。
第九條 開展異地貸款業務。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臨夏州內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因購房支取公積金者兩年內不得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首套住房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二套不超過25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購房款全部付清沒有不動產發票的不予貸款。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
第十三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一月一日開始,按照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 款 擔 保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主要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不具備該條件或不愿以所購房抵押的,可選取房產抵押擔保(現房抵押);公積金聯合擔保;質押擔保;保證人工資擔保;置業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
第十五條 借款人采取所購住房抵押或房產抵押擔保方式的,必須在當地房屋產權部門辦理真實有效合法的他項權證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借款人采取公積金聯合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必須向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書面授權書。
第十七條 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等進行質押擔保。
第十八條 借款人采取保證人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必須是財政統發工資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必須向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書面保證書。
第十九條 借款人采取置業擔保公司擔保方式的,由置業擔保公司按規定進行貸款擔保。
第五章 所需材料和貸款程序
第二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向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營業室或各縣管理部提供如下資料:
1、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審批表;
2、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買自住住房的合同(協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規劃部門批準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明、支付費用憑證;
5、已支付總房價款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憑證或者契稅完稅憑證。
第二十一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管理部(營業室)應當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調查。
第二十二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管理部(營業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貸款資料的審核工作,并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經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貸款,由借款人與委托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發放貸款。
第二十四條 貸款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后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管理部(營業室)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委托銀行賬戶內。
第六章 貸 款 償 還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月還款額=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1+月利率)還款月數 -1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借款發放日的前一日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委托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貸款銀行通過存折方式代扣。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接受中心和委托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1、借款人采取詐騙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2、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抵押的;
3、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4、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于或重復抵押的。
第三十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辦理中,對提供或出具偽造、虛假合同、產權證等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有關房產,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扣除抵押房產應交納的稅款;
2、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房產抵押的其他費用;
3、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4、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造成的損害;
5、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