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市政府行政決策實施重大行政決策跟蹤評估制度
臨夏市政府行政決策實施重大行政決策跟蹤評估制度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臨夏市政府行政決策實施重大行政決策跟蹤評估制度
臨夏市政府行政決策實施重大行政決策跟蹤評估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與反饋,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決策跟蹤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市政府重大決策在施行過程中,負責評價的組織、機構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價方法,對決策執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綜合評定并由此決定決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的活動。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決策跟蹤評估制度的組織實施機構,決策承辦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決策跟蹤評估工作。
第四條 決策跟蹤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決策跟蹤評估要以有利于檢驗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實現決策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決定決策的循環形式為目的。
第六條 決策跟蹤評估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四)決策實施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七條 決策跟蹤評估的準備:
(一)確定評價對象;
(二)確定合適的評價機構、評價人員;
(三)制定評價方案。包括評價目的、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和評價經費。
第八條 決策跟蹤評估的實施:
(一)運用個體的、群體的訪談方法或采用文件資料審讀、抽樣問卷等方法采集整理決策信息;
(二)實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統計分析決策信息;
(三)運用成本效益統計、抽樣分析法、模糊綜合分析法等政策評價方法評價得出結論并加以綜合分析,最終取得綜合評定結論。
第九條 決策跟蹤評估的具體方法可以根據決策特點和后評價的要求,選擇上述一種或多種方法。
第十條 對決策跟蹤評估做出總結:
(一)撰寫決策的總體評價報告。一是對決策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總體的評價,對決策后果、決策效率、決策效益做出定性與定量的說明;二是對以后決策的制定實施提出建議。
(二)對決策評估活動做出總結。一是對決策評價機構的效率管理機制做出總結;二是對評價人員的選擇、評價人員的素質做出評價;三是對評價方案與評價程序進行總結;四是對評價標準的合理性進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