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
國家鐵路局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
國鐵工程監〔2016〕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實施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開展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實施行政處罰、接受質量安全相關備案等。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職責規定、國家及鐵路行業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進行。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予以行業指導。
第六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行業監督管理和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鐵路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涉及跨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監管轄區的鐵路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各自負責本轄區內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特殊情況可由國家鐵路局協調確定。
第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監督機構實施。
第八條 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嚴守法紀、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監督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九條 擬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開展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聯合檢查、專項檢查。
第十一條 受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按規定參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十三條 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在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調查、質量事故調查中和對存在的傾向性、突出性的問題,組織開展工程監督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統計、報告、通報、分析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相關信息,分析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形勢。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采取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并以抽查為主。主要內容包括:
1.鐵路建設市場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2.主要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
3.鐵路建設市場主體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健全,質量安全責任是否得到落實;
4.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是否依法辦理;鐵路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竣工驗收報告等是否按規定備案;竣工驗收過程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5.鐵路建設市場主體的主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并考核合格;
6.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相關質量安全問題是否按要求整改落實等。
第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實施,可聘請相關業務專家參與。監督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與被檢查單位進行確認,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5.發現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器材等。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需要委托檢測檢驗的,應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并簽訂檢測檢驗委托合同。
第十九條 承擔鐵路建設工程檢測檢驗的機構不得與被檢測檢驗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筑材料供應商等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發現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立即終止相應檢測檢驗機構的委托合同。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逐級上報。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在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報告的同時,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還應逐級報告國家鐵路局;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還應報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處置。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按照《國家鐵路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暫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實行分級調查。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重大事故由國家鐵路局組織調查;較大事故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調查。一般事故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調查或者委托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的上級單位)調查。國家鐵路局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調查一般及較大事故。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各等級經濟指標確定。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造成人員傷亡的,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因工程質量造成鐵路交通事故的,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規定參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國務院或國家安監總局組織調查的,國家鐵路局派員參與調查;地方政府或地方安監部門組織調查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派員參與調查。
第二十四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權的單位審批、核準或自行決定的鐵路建設項目,其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相關審批、核準或自行決定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國鐵工程監〔2014〕3號)同時廢止。
國家鐵路局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