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德州市外國專家管理服務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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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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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辦發〔2015〕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駐德單位,各高等院校:
《德州市外國專家管理服務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8日
德州市外國專家管理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提升服務水平,維護外國專家和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外國專家作用,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撐,根據《山東省外國專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專家,是指滿足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條件、在德工作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外國籍人員,包括:
(一)在國外曾主持重大產品或技術研發且獲得重大國際獎項,在國際上有較高地位和影響力的外國籍人員;
(二)具備與國內領先、國際一流水平的德州市現代產業首席專家相應層次的外國籍人員;
(三)具備與省內領先、國內一流水平的德州市現代產業首席專家相應層次的外國籍人員;
(四)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和重大中外經貿合同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者管理人員;
(五)在經濟、技術、工程等領域具有特殊專長和豐富經驗,我市急需緊缺的外國籍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及其聘用單位。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負責全市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
教育、公安、財政、外事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外國專家引進
第五條 引進外國專家應當按照“依托產業、按需引進、高端引領、講求實效”的原則,重點引進現代產業發展的急需緊缺人才。
第六條 引進外國專家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到外專、公安、外事等部門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相關證件。
第七條 擬引進經濟技術類外國專家的單位,需要國家和省、市引智專項經費資助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引智項目計劃,經國家或省、市外國專家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擬引進教科文衛類外國專家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國家、省外國專家局頒發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
第九條 引進到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聘期在3個月以上(不含3個月)的,應當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相關證件:
(一)聘用單位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為其聘用的外國專家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
(二)聘用單位憑《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其他相關資料到市外事僑務辦公室為聘用的外國專家辦理《被授權單位邀請函》;
(三)外國專家本人憑有效護照、《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及《被授權單位邀請函》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職業(Z)簽證;
(四)聘用單位在外國專家入境15日內,持外國專家本人的有效護照、職業(Z)簽證原件及其他材料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辦理《外國專家證》;
(五)對已持旅游(L)、學習(X)、訪問(F)簽證來本市,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籍高層次專家,確需長期聘用的,聘用單位憑相關證明材料和聘用合同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為聘用的外國專家辦理《外國專家證》;
(六)聘用單位應當持外國專家本人的有效護照、《外國專家證》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留許可。
第十條 外國專家在本市工作期間,其聘用單位發生變更時,應當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交回《外國專家證》,并重新辦理新的《外國專家證》。
第十一條 《外國專家證》有效期一般為1年。聘用合同的聘期不滿1年的,《外國專家證》的簽發有效期與聘期一致。對高層次急需緊缺外國專家,可以辦理有效期為2-3年的《外國專家證》。
《外國專家證》需要延期的,聘用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辦理《外國專家證》延期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外國專家證》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 鼓勵外國專家帶資金、帶項目、帶成果、帶技術等到本市創新創業,符合《德州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申報條件的,可以申請相關資金扶持。各縣(市、區)、園區應當在項目落地、政策扶持、資金配套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三章 外國專家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外國專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和外國專家聘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外國專家工作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依法保障在本市工作外國專家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要遵守涉外法律法規和外事紀律,建立健全外國專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員工作制度,承擔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首要責任和主要義務。
第十五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要與外國專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建立外國專家違法違規通報制度。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外國專家應當及時通報,并依法查處或者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和懲戒。
第十七條 建立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協調聯動機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會同教育、公安、財政、交通、文化、衛生、體育、外事、旅游等部門,共同做好外國專家在本市工作期間的保險福利、配偶就地安置、子女就學、醫療、住房保障、出入境、文化交流等服務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或者外國專家建言座談會,協調處理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四章 外國專家待遇
第十八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要為外國專家在德州居留期間的工作和生活及其他正當活動提供方便。外國專家工作期間的保險、醫療、休假、生活待遇等,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九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自辦理《外國專家證》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聘用的外國專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符合條件的外國專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外國專家工資。對無償幫助工作的外國專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發給零用費。
第二十一條 外國專家可以投資、智力資本(技術、專利、管理等)入股、技術轉讓等方式參與聘用單位的收入分配。
第二十二條 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可以免費入住市外國專家公寓,對于未入住外國專家公寓自購住房的外國專家,每年給予2萬元住房補貼,最多不超過15年。
第二十三條 為外國專家和配偶發放“外國專家服務卡”,并享受以下服務:市內所有公辦景區免費游覽;每年在德州大劇院免費觀看演出10場;在德州體育館免費健身;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每年組織1次健康體檢和考察療養;外國專家定點醫院為專家開通醫療服務通道,配備英文導醫;參加每年舉辦的外國專家聯誼活動。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二)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三)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
(四)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外國專家;
(五)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派出國負擔的;
(六)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派出國負擔的;
(七)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派出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第二十五條 外國專家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購買外匯。
第二十六條 外國專家可以憑《外國專家證》享受自用物品出入境、購物、換匯、旅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 外國專家在本市工作期間的發明創造,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申請專利。
第二十八條 對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重大發明創造的外國專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等規定申報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在本市工作期間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聘用單位可以為其逐級申報下列獎勵:
(一)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友誼獎”;
(二)山東省人民政府“齊魯友誼獎”;
(三)中國政府“友誼獎”。
對獲得國家、省、市級友誼獎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獎勵。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引進外國專家所需經費主要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
獲得國家和省、市引智專項經費資助的,聘用單位要根據國家或者省、市外國專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批準的引智項目計劃,按照規定使用扶持資金。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地方財政預算設立引智專項資金,對國家、省、市經費資助的引智項目,實行配套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外國專家聘用單位在聘請外國專家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三十四條 新聞單位對外國專家進行宣傳報道,應當事先征得外國專家聘用單位和外國專家本人同意,新聞稿件應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第三十五條 外國專家與聘用單位因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無效,屬于我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范圍的,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