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加強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土資源部等
關于加強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加強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商建函[2016]146號
公益性農產品市場是政府支持并擁有較強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促進食品安全、推動綠色環保等公益功能的農產品市場。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是由農產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和田頭市場等各類公益性市場組成的有機整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在服務“三農”、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公益性農產品市場發展滯后,市場公益功能弱,政府調控缺乏機制保障等問題沒有很好解決,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在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背景下,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1號)文件精神,推進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有利于補足農產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務“三農”能力,推動農業增效、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有利于推動農產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農產品供給質量和效率,滿足多層次消費需求,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穩定農產品市場運行,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推動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現就加強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厘清中央與地方事權,科學規劃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布局,創新公益性實現模式,圍繞增強宏觀調控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的目標,完善投資保障、運營管理和政府監管機制,強化保供、穩價、安全、環保功能,加快構建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適應的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
二、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新建與改造并舉,統籌規劃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建設,優化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布局,促進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在地區分布、功能協調、優勢互補等方面有機銜接,發揮好協同作用。
2.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堅持投資與運營分離,政府參與市場建設投資,強化公益功能監管。市場運營引入市場機制,按照市場規則運作,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能力。
3.創新機制,完善體系。著重在制約公益功能發揮的突出問題和關鍵環節上大膽探索創新,加快建立健全公益功能實現和保障機制,逐步完善覆蓋農產品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的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
4.合理分工,因地制宜。中央和地方要加強聯動,合力推進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相關部委負責完善有關法規、標準和統籌規劃跨區域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統籌規劃區域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建設和具體項目建設。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公益性實現方式。
(二)發展目標。
爭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蓋全國農產品重要流通節點,以跨區域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為龍頭、區域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為骨干、公益性農產品零售市場和田頭市場為基礎的全國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完善公益性市場的投資、運營及監管機制,形成公益性農產品市場與其他市場相互促進、有序競爭、協調發展的農產品流通新格局,在保供穩價和安全環保等方面發揮骨干支撐作用。
三、加強規劃指導,統籌市場建設
各地要認真落實《商務部等10部門關于印發〈全國農產品市場體系發展規劃〉的通知》(商建發〔2015〕276號)有關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建設要求,對現有農產品市場的所有制性質、市場規模、覆蓋地區和交易品種等基本情況及本地農產品生產、流通和消費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根據本地農產品流通網絡布局及資源稟賦、人口分布、消費能力等因素,統籌規劃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田頭市場、平價菜店、社區菜店等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布局。
四、完善設施功能,構建市場體系
按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試行)〉的通知》(商辦建函〔2015〕693號)要求,推動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完善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檢驗檢測中心、消防安全監控中心、廢棄物處理設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功能實現的長效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直接投資、改造補助、產權回購回租等方式,建設公益性農產品零售市場,組建公益性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建設公益性菜市場、平價菜店等,應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發展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和冷鏈物流,推動公益性農產品零售市場連鎖化經營。加快形成設施完備、功能完善的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
五、創新實現機制,確保公益功能發揮
創新市場供應穩定機制。鼓勵具備條件的公益性市場縱向延伸產業鏈條,發展“農批零對接”、“農超對接”等各種形式的產銷對接,建立緊密的產銷銜接機制,提高貨源組織能力,增強貨源穩定性;建立關系百姓日常生活需要農產品的市場供應調節制度,增強市場調節能力;建立應急保供機制,在突發事件時保障市場供應;實行較低收費,提供平價或微利公共服務。
創新價格穩定調節機制。市場要建立農產品市場供求信息傳導機制,改善農產品供求信息不對稱狀況,引導農業按需生產。要對重要農產品價格進行日常監測與分析,建立預警機制,在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時,根據政府調控要求,通過減免費用、組織貨源等手段,平抑市場價格。
創新質量安全促進機制。市場要建立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購買服務、補貼檢測費等方式,鼓勵和引導國家檢驗檢測機構或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入駐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從源頭上防止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引導農業標準化、規范化生產。鼓勵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采用良好農業規范(GA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等認證手段保障質量安全,實現質量安全可追溯。
創新綠色環保引領機制。支持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建設和完善場內廢水、垃圾處理等環保配套設施,提高廢棄物收集和處理能力,在農產品運輸、冷鏈等領域積極應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綠色環保技術和設備,提升農產品流通綜合環保水平。
六、強化管理機制,實施投資運營監管
建立投資保障機制。通過建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設立農產品流通產業發展基金和采取公私合營(PPP)等方式,有效發揮國有資本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建設和公益功能運營,保障社會資本獲取合理利潤。鼓勵供銷合作社企業積極參與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建設。
建立運營管理機制。國有全資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采取自建自管模式,政府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管理市場。混合所有制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采取參建代管模式,政府參與市場投資,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出資人代表參與管理,市場日常運營按市場規則運作,國有股權收益返補公益功能運營。對暫時不能由政府出資入股、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民營市場可采取契約合作模式,由政府與市場簽署合作協議,約定市場責任和義務,政府給予必要政策支持。
建立政府監管機制。政府對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進行評估驗收和監督,鼓勵發揮社區街道作用,對零售市場實行屬地監管;建立監管指標體系,重點考察公益性批發市場集散儲備能力、價格穩定、質量安全等指標,重點考察公益性零售市場網點布局合理性和居民滿意度等指標。
七、加強協調配合,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各地要建立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綜合管理協調機制,共同研究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要推動出臺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完善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建設運營相關標準。有條件的地方推動出臺地方性法規,確立公益性農產品市場的法律地位。要完善和落實用地、用水、用電等相關政策,對于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可按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要進一步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要發揮國家開發銀行優勢和作用,強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職能,加大對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建設信貸投放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政府確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公益性農產品市場按照公益類國有企業進行分類考核。通過部門協調配合,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共同促進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