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揚塵控制區管理辦法
北海市揚塵控制區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揚塵控制區管理辦法
北政發〔2016〕7號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揚塵控制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揚塵控制區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16年2月3日
北海市揚塵控制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控制揚塵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自治區政府《關于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若干措施》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海市揚塵控制區(以下簡稱控制區)內,與揚塵污染控制及其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北海市控制區范圍指北海市南珠大道以西的市區范圍。
第三條 控制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相關單位責任。
(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堆場和露天倉庫揚塵污染防治;負責揚塵污染控制的現場督查,負責工業粉塵及鍋爐、窯爐煙塵污染控制,負責企事業單位內部鍋爐、窯爐煤渣及原煤等物質堆存過程中的揚塵污染控制,負責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及定期發布空氣質量信息,編制空氣質量季度報告。
(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揚塵污染控制及養護保潔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做好綠化帶養護工作,加快修復裸露的綠化帶;負責垃圾和道路挖掘等揚塵污染控制與管理;負責聯合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做好渣土、砂石運輸揚塵控制與管理,督促渣土運輸單位經常組織檢查運輸車輛密閉裝置狀況。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市政設施工程工地范圍內的揚塵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城市主管部門做好渣土、砂石運輸揚塵控制與管理、督促渣土運輸單位經常組織檢查運輸車輛密閉裝置狀況。
(五)控制區所在轄區政府負責制定清掃、灑水等道路揚塵控制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擬建工程項目及所屬行政區域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背街小巷改造中的裸露地和督促建設業主處理建筑工程周邊的裸露地,負責閑置用地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違法建筑拆除的揚塵污染控制與管理,負責禁燒秸稈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控制區內的揚塵污染場所、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控制工作,負有主要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組織轄區政府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配合執法檢查單位應當服從牽頭單位工作安排。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在開展可能產生揚塵的活動時有義務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減輕揚塵污染。
市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控制區所在轄區政府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
第五條 在控制區范圍內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清運前運輸車輛須進行有效密閉封蓋,并經過不少于 20 米的搓板路面振篩,對車輛輪胎進行充分保潔沖洗;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六條 控制區范圍內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控制的管理工作。在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結束,公布期間應當保持公布內容的清晰完好。
第七條 控制區范圍內的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天外,城市中心區域的主要揚塵路段每天不少于 6 次的道路灑水沖洗,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須進行清掃保潔,遇污染時及時清洗。在干燥氣候以及污染天氣條件下,根據路面揚塵、交通秩序等情況,加大城市道路灑水抑塵力度,確保達到“路面凈、塵土少”的效果。
(二)創新道路保潔機制,城市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除塵,及時清除沉積塵土以防灑水時又造成重復污染,道路、公共場所清掃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第八條 在控制區范圍內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物,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九條 在控制區內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物料在運輸途中不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條 控制區范圍內的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廣場、市場、停車場、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公共設施和場所的清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對揚塵污染進行監督檢查和防治管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控制區外的縣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