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5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已經2016年3月31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6年4月6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
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
(2016年3月31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為探索完善煤層氣礦業權審批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決定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采審批登記:
一、煤層氣勘查審批登記以及已設煤層氣探礦權的延續、變更、轉讓、保留和注銷審批登記;
二、儲量規模中型以下煤層氣開采審批登記以及已設儲量規模中型以下煤層氣采礦權的延續、變更、轉讓和注銷審批登記;
三、煤層氣試采審批。
國土資源部對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實施上述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委托事項范圍內,以國土資源部的名義實施上述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上述行政許可。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應當自作出準予煤層氣勘查開采審批登記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審批登記檔案報送國土資源部。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加強對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煤層氣勘查開采行為的監督檢查,協調煤層氣與煤炭資源勘查開采時序,加強綜合勘查開采管理,促進煤層氣與煤炭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