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檢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又未將糾紛部分退回法院處理移送法院是否進行審理問題
關于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檢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又未將糾紛部分退回法院處理移送法院是否進行審理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關于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檢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又未將糾紛部分退回法院處理移送法院是否進行審理問題
關于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檢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又未將糾紛部分退回法院處理移送法院是否進行審理問題
1988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檢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又未將糾紛部分退回法院處理移送法院是否仍可對糾紛進行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你院贛法經(1988)18號請示收悉。關于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檢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又未將糾紛部分退回法院處理,移送法院是否仍可對糾紛進行審理”的問題,經研究認為: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訴法院即不再有案件,如受移送的機關未退回,原受訴法院不存在繼續審理的問題。移送后或刑事案件審結后,經濟糾紛當事人仍請求原受訴法院審理經濟糾紛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受訴法院另行起訴,向受移送的機關催案。如受移送的機關既不處理經濟糾紛,又不將經濟糾紛部分退回,至于是否追加第三人,是否合并審理的問題,請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和本院的有關解答,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