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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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16〕74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報請審批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合肥是安徽省省會,長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國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現代制造業基地和綜合交通樞紐。《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統籌做好合肥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逐步把合肥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和諧宜居、生態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11433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重點鎮,優化村鎮布局,在保持鄉村風貌特色的基礎上逐步改善村民生產生活條件。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的規劃建設管理,統籌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逐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加強與周邊城市的協調發展,積極融入長三角城市群,切實發揮合肥對皖江城市帶的引領帶動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36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360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關于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要根據合肥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以及《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布局,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布局。增強城市內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環能力。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按照綠色循環低碳的理念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公路、鐵路、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疏解區域過境交通,加強城市內外交通銜接。加強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做好停車場規劃布局,推動城市停車場建設。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和給排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積極有序地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范圍,加強對各類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和預留。高度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重點防災設施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淘汰落后產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支持發展綠色建筑。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劃定城市藍線保護范圍,結合水域自然形態進行保護和整治,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模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范圍,依托水系形成生態隔離廊道。要加強對巢湖、紫蓬山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東大圩—南淝河濕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并嚴格實施有關保護措施。
六、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發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包公祠、教弩臺舊址等文物保護單位和近現代歷史建筑。保護好自然山體和水體,做好城市整體設計,突出中部襟江濱湖城市的景觀風貌。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合肥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合肥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合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合肥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6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