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厲打擊盜竊破壞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犯罪活動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厲打擊盜竊破壞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犯罪活動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厲打擊盜竊破壞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犯罪活動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厲打擊盜竊破壞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犯罪活動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上略)
針對這類犯罪(即盜竊破壞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犯罪—編者注)的特點和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衛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的安全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重要職責。必須充分認識保衛國防通訊線路設備不受犯罪分子的破壞,其重要意義不僅在于保護國家財產,更主要的在于保障國家安全。各級領導務必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貫徹江澤民總書記的指示,把打擊這類犯罪列入重
要工作日程,采取堅決措施,依法狠狠打擊盜竊破壞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的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二、盜竊破壞通訊設備的犯罪分子是當前“嚴打”斗爭的重點對象之一。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嚴打”工作總的部署,專門就打擊盜竊破壞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的違法犯罪問題進行一次研究,檢查、落實各項打擊、防范措施。情況嚴重的地區,要及時開展有聲勢的專項斗爭。可建議地方
政府或由公、檢、法三家聯合發布通告,大張旗鼓地發動群眾,大造聲勢,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號召群眾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責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以震懾犯罪。對已發生的此類案件,不論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多少,公安機關都要及時立案,立即開展偵查。要加強偵查破案工作,組
織專門力量,把近年來發生的這類未破案件分類排隊,采取各種偵查措施,集中力量將那些破壞嚴重的大案逐案突破。同時要通過破案和深入細致的調查摸底工作,深挖犯罪團伙。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要本著“兩個基本”的原則,及時批捕起訴,法院要抓緊審理判決。對典型案
例,應召開群眾大會公開宣判。
三、要依法從重從快處罰盜竊破壞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的犯罪分子,堅決克服處理偏輕的現象。公安機關對抓獲的犯罪分子要抓緊審結移送檢察院,不得以罰代刑。檢察院、法院要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0年7月10日《關于依法嚴懲盜竊破壞通訊設備犯罪的規
定》,對盜竊通訊設備雖然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較大并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刑。對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或者《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從重判處。對群眾性哄搶盜割事件,要堅持教育大多數,懲辦為首者的政策,但對哄搶的物資必須收繳。
四、切實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防范措施。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除軍隊內部加強管理外,地方要對本轄區內的國防通訊線路設備實行屬地保護,同時做好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和軍隊之間的協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廣泛發動和教育
群眾遵紀守法,自覺遵守保護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的各項規定。對由于部門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者失職或瀆職而導致發案、銷贓的,要嚴肅處理,不得寬容。堅決糾正管理不善、處理不嚴的作法。
五、加強對廢舊金屬收購行業的管理,堅決堵塞銷贓渠道。發生這類案件較多的地區,公安機關要調查摸清贓物流向,與有關部門協同開展廢舊金屬收購行業的整頓。要對廢舊金屬收購站、點逐一重新審查核定。尤其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把游動的個體收購人員管緊管嚴。對經主管部
門同意、公安機關審查批準、領有營業執照的收購站、點,符合要求的,準予繼續經營;對擅自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有違章違法收購問題的,要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治安、工商行政處罰。對無視國家有關法規,非法收購被盜的通訊線路器材的,只
要有證據證明其應當或者能夠知道是贓物的,應視為“明知是贓物而購買”,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以銷贓罪論處。事前與盜竊通訊線路器材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六、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廣泛開展群眾性保護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的工作。要注重宣傳,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及標語等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增強群眾的守法意識和維護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的責任感,形成護線光榮、毀線可恥的
社會風氣,積極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發生這類案件較多的地區或設有重要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的地區,應組織軍民聯防隊伍,動員和組織民兵開展經常性巡邏守護工作,保證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的安全。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即報告黨委、政府,并主動與當地駐軍聯系,聽取駐軍對打擊盜竊破壞國防通訊線路設備犯罪的工作意見,認真研究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具體措施,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切實開展工作。各地貫徹本通知的情況請分別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時
報告。
199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