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6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關于做好2016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農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關于做好2016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關于做好2016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農經發[2016]5號
為進一步推動減輕農民負擔和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按照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有關精神和2016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要求,經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同意,現就做好2016年減負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涉農收費和價格管理。當前涉農收費總體上較為規范,但部分領域亂收費問題依然存在,必須持之以恒地加強監管。要從源頭上防止和糾正違規出臺收費項目和確定收費標準的行為,認真落實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對新出臺的涉農收費文件和項目要嚴格審核把關,對已出臺的涉農收費文件和項目要不定期清理。要加強對涉農收費行為的監管,嚴格執行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制”,收費項目、標準、批準機關、監督電話等相關事項必須在鄉鎮政府和收費單位現場公示,及時更新公示內容,提高收費透明度。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農民建房、農業用水用電等領域的監管,嚴肅查處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加強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擔的監管,落實對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費用減免和價格優惠政策,繼續推動取消不合理的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少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支出。
二、探索建立村級組織負擔監管制度。加重村級組織負擔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是近年來農民負擔中表現比較突出的問題。要加強對村級組織負擔的監管,防止有關部門和單位將工作經費缺口向村級組織轉嫁,嚴禁違規向村級組織攤派任務或者要求村級組織配套資金。組織開展村級組織負擔問題專題調研,從村務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分析梳理村級組織負擔情況,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制度。推動健全村干部報酬補貼、辦公會務、交通差旅、學習考察、捐助贊助等非生產性開支的民主管理制度,發揮好村民民主監督作用。探索建立規范村級組織承擔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制度,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有關部門和單位安排村級組織協助開展工作的,必須提供相應的工作經費。明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中相關主體的投入責任,應該由政府投入的資金必須足額并及時到位。
三、嚴格執行村級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要采取切實措施解決好向村級組織攤派發行報刊,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超限額問題,堅持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公費訂閱報刊要首先訂閱黨報黨刊,不得違規擴大黨報黨刊征訂范圍,訂閱各種報刊一律不得突破規定限額。規范報刊征訂行為,所有部門不得以任務分解、代訂代繳等方式向村級組織攤派報刊,不得通過發文件、下指標等手段攤派發行報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級組織征訂行業系統報刊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加大對村級組織報刊訂閱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央的要求,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向村級組織免費贈閱主要黨報黨刊,有關部門拿出一定數量的黨費用于支持村組黨組織訂閱黨報黨刊,對貧困地區的村組黨組織訂閱黨報黨刊給予重點幫扶。
四、健全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投入機制。適應推動城鄉協調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財政獎補的政策措施,規范一事一議項目的組織實施,健全民主決策、多元投入、均衡發展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新機制。要合理界定籌資籌勞范圍,創新村民民主議事程序,逐步降低籌資籌勞限額標準,探索控制以資代勞數量和比例的措施。村集體投入村級公益事業,要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作為籌資籌勞方案的一項重要內容履行審核程序。規范一事一議項目的組織實施,切實履行一事一議監管職責,加強籌資籌勞方案審核,加大專項檢查和專項審計力度。堅持公共服務供給普惠性的方向,不斷擴大財政獎補覆蓋面,優先支持群眾積極性高、符合村莊布局規劃要求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空白村,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均衡發展。
五、著力解決貧困地區農民負擔問題。將貧困地區作為減負工作的重點,推動減負惠農政策的落實和農民減負增收。強化農民負擔監督檢查,在貧困縣開展涉農亂收費亂攤派專項治理,嚴肅查處和糾正違規行為。總結一些地方在貧困地區一事一議只籌勞不籌資,不實行以資代勞的做法;推動中央和省級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向貧困地區傾斜。在貧困地區開展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投資補助比重,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配套資金的政策,嚴禁向鄉鎮、村級組織和農民層層攤派。
六、加大農民負擔監督檢查力度。各地要堅持每年對減負惠農政策落實情況開展檢查,健全農民負擔檢查情況通報和公開制度,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在各地檢查的基礎上,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組織開展農民負擔重點抽查,實行明查與暗訪、檢查與處理、檢查與回訪相結合,提高檢查效果。調整農民負擔監測指標,建立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內的監測體系,提高監測質量。進一步完善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及時更新內容,標明舉報電話,便于農民監督和反映問題。暢通農民負擔信訪渠道,加強對信訪問題的督查督辦。繼續對農民負擔問題較多的地區開展綜合治理,采取部省聯合治理與省級自主治理相結合的方式,督促問題排查和整改落實,有效解決區域性農民負擔問題。
七、加強減負工作組織領導。堅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地方各級減負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繼續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強化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加強對基層政府和涉農收費部門減負工作考核,落實減輕農民負擔“一票否決”制度。加強減負隊伍建設,保證工作經費,加大對基層干部的宣傳培訓力度,確保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逐級督導制度,及時通報督導結果,推動各級落實農民負擔監管責任和工作任務。
農業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法制辦 教育部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