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
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
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7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已經2016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6年5月12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
(2016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中“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作如下解釋: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是指:
(一)國務院要求國土資源部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二)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國土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其他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二、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