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的意見
農業部關于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的意見
農業部
農業部關于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的意見
農業部關于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的意見
農經發[2016]8號
各省(區、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
按照中央《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精神要求,現就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完善制度,建立調解員隊伍,加強能力建設,形成“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化解機制。
基本原則:
——堅持便民高效、符合實際。把方便群眾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農民群眾解決糾紛提供暢通便捷渠道。鄉村調解組織、調解程序和調解方式要符合當地實際、方便群眾、快捷高效。
——堅持依法規范,健全制度。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完善鄉村土地承包調解制度,規范調解程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堅持尊重實踐,創新方式。充分尊重地方糾紛調解工作實踐,探索多種模式完善基層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創新工作方式,積極有效開展調解工作。
——堅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鄉村土地承包調解要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加強部門配合與協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合力。
二、具體要求
(一)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建設。鄉鎮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或明確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制定章程,明確成員構成、職責、議事規則等,配備調解人員,建立調解工作崗位責任制。村組應設立調解小組或指定專人調解,分區分片明確責任,實行村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負責制。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隊伍建設。鄉村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應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當地情況。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應當適時對調解員進行培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指導調解員的培訓。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各級財政扶持,充分利用“三農”有關培訓項目開展調解人員培訓,力爭用3到5年時間將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人員輪訓一遍,建立一支群眾信得過的調解員隊伍。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能力建設。鄉鎮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配備必要設施設備,改善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工作條件,保障工作經費。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打造鄉鎮糾紛化解、法律宣傳、咨詢服務三位一體的綜合平臺。村組要綜合利用現有場所、設施設備等資源,夯實糾紛調解工作基礎,爭取各級財政支持,開展法律政策宣傳,察驗民情民意,消除糾紛隱患,建立糾紛化解第一道防線。
(四)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
1.明確調解范圍。農村土地承包調解范圍是: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農民請求調解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2.規范調解程序。調解可參照如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村組或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調解;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解。(2)調解由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員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要求調查取證的,調解員可以進行。(3)調解員應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員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調解不成的,調解員應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4)調解員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爭議內容、調查取證、調解情況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3.健全調解工作制度。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制定章程,建立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工作制度。建立矛盾糾紛定期通報、研判等制度。加強風險防控,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糾紛信息。建立告知引導制度,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建立調解工作定期考評制度。
三、加強領導和工作保障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將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納入基層黨委政府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深入推進平安建設、法制建設的總體部署,加強領導。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按照中央要求,指導鄉村調解工作,配合綜治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支持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工作。各地要將鄉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適當安排調解員工作補貼經費。
農業部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