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出口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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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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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辦〔2016〕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新城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出口基地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4月8日
平頂山市出口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若干意見》(豫發〔2012〕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促進對外貿易跨越式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2012〕94號)等有關精神,鼓勵和扶持我市特色出口產業集群發展,規范出口基地培育、認定、考核及管理工作, 優化我市出口商品結構,促進出口基地快速健康發展,打造對外貿易競爭新優勢,根據《河南省出口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4〕7號印發)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口(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出口)基地,是指現有產業基礎較好、集聚度高、配套能力強、外向度高、帶動和輻射作用大、發展環境優的園區(包括市級以上產業集聚區和開發區)或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按照自愿申報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認定出口基地,每兩年申報、命名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市級出口基地的認定命名。各級政府商務部門負責出口基地的推薦、申報、考核和管理工作,并依據國家和省促進出口基地發展的相關政策給予重點支持。
市商務部門統籌指導協調全市出口基地培育工作,負責申報推薦省級出口基地,對市級出口基地進行考核和管理,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出口基地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出口基地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各縣(市、區)商務部門負責本地出口基地相關工作,結合主導產業,積極培育建設縣級出口基地,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努力將產業優勢轉化為出口優勢,加快形成特色出口基地。
第五條 對認定的市級出口基地,可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出口基地,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報市級出口基地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當地政府重視。當地政府有相應的出口基地管理機構,有出口基地發展規劃和培育方案,有支持出口基地發展的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
(二)出口優勢明顯。區域內擁有相關產業的龍頭和配套企業,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集群,產業配套好、特色鮮明、帶動和輻射作用強。基地內相關產品或貿易年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高新科技、農副產品等特殊行業年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
(三)配套體系健全。區域內產業發展環境良好,具有較為健全的產業配套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基礎設施完善,物流通道便利,在交通、能源、資源等生產要素方面具有優勢;具有準確、全面的信息平臺,可以為企業提供有關境外市場情況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四)依法依規經營。區域內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環保標準,有完善的環境治理措施,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污染事故。
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市級出口基地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發展現狀。主要包括產業現狀、產業優勢、發展前景、產值、出口規模、企業數量,產值和出口規模在全市同類產品中所處的位置,骨干企業及其出口情況。
(二)政策措施。當地政府制定的產業發展和出口基地培育方案,支持出口基地發展的有關政策和具體措施,出口基地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
(三)龍頭企業情況。龍頭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自主品牌的建設、營銷網絡的建設、產品國際認證、行業技術標準制定等方面的情況。
(四)其他補充材料。
第八條 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取消申報資格。
第九條 符合市級出口基地申報條件的產業出口集群所在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批轉市商務部門研究評審,提出意見。
第十條 市商務部門成立出口基地評審組,具體負責申報材料的收集、審核和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 評審組負責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專家進行答辯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市商務部門將評審意見報請市政府核準,由市政府認定命名。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出口基地實施動態管理。市商務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專家,對認定的市級出口基地每兩年進行一次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市級出口基地應于每年2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市商務部門報告上一年基地發展情況。
第十四條 嚴格兌現獎懲。對考核優秀的市級出口基地在品牌培育、資金等方面優先扶持,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出口基地;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或發生重大事故的,取消其市級出口基地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