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
民政部關于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
民政部
民政部關于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 56 號
《民政部關于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立國
2015年10月29日
民政部關于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我部對部分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F決定對《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民發〔1999〕50號)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