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周口市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運行與監督動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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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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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政辦〔2016〕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周口市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運行與監督動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4月18日
周口市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運行與監督動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是指由市政府工作部門(含所屬事業單位)、市政府有關直屬事業單位等行政主體實施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獎勵、財政資金專項分配、行政服務以及其他相關職權等具體行政行為,并將上述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類別、依據、實施主體、承辦機構、實施對象、辦理時限、收費(征收)依據和標準、運行流程、責任事項和監督方式等列成清單,便于規范運行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態管理是指對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編制公布、行政權力規范運行等管理行為。
第四條 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的內容包括:權力項目數量、權力名稱(含子項)、權力類型、實施機關、實施依據、運行流程、法定期限、承諾期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承辦科室、辦理地點、聯系電話、監督電話等相關內容。
第五條 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理、充分論證、公開透明、規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六條 在市政府領導下,建立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管理工作機制。
(一)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管理的統籌協調和信息公開工作。
(二)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管理的日常組織及調整事項的審核確認工作。
(三)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審查、權力運行法制監督及行政權力調整涉及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審查修訂工作。
(四)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行政權力中涉及收費事項的審查,規范權力運行中收費標準和依據。
(五)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進駐行政服務大廳的行政權力行為規范、效能監督等工作。
(六)市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權力調整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效能監察,負責對行政權力運行違規違紀的行政行為進行處理。
(七)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行政權力公開運行的行政行為進行督查。
(八)市行政權力行使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權力動態調整的報批實施及公開運行等工作。
第七條 各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應在政府、機構編制部門以及本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并通過新聞媒體、辦事指南、一次告知單等方式,公開發布本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運行動態信息。
第八條 各部門權力清單所列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和行政服務等事項要按照“應進必進”要求,進駐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同時,優化審批流程,減少辦事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升服務效能。
第三章 動態調整
第九條 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通過取消、增加、變更、下放管理層級等方式,依法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應當予以取消。
(一)設定依據已經被廢止、修訂或變更的;
(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決定取消的;
(三)通過改變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目的的;
(四)因行政主體職能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不再實施的;
(五)其他應予取消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應當予以增加。
(一)因法規文件的頒布、修訂需增加行政權力的;
(二)因國務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體職能調整,相應增加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應當予以變更。
(一)因法律法規文件修訂,行政權力的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與辦理行政權力相關的工作內容或者要求發生變化的,包括權力名稱、權力類型、運行流程、承諾期限、格式文書、收費標準、裁量基準等;
(三)辦理行政權力的內設機構、辦理地點、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應當下放管理層級。
(一)設定依據修訂需下放管理層級的;
(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
(三)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應予下放管理層級的情形。
第四章 調整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行政權力的調整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行政權力行使單位向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審核。機構編制部門在收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核,分別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六條 確認。機構編制部門綜合相關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提出最終調整意見,向申請單位出具調整意見書,同時修改該單位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機構編制部門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調整情況。
第十七條 公布。機構編制部門對調整后的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要及時更新并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權力需要調整時,相關行政主體應及時申請,對由于不按規定及時進行調整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相關行政主體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權力需要調整時,相關行政主體未按時申請的,機構編制部門可以提出調整建議,按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未納入行政權力清單的行政權力,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得行使。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各行政主體不得擅自調整本單位行政權力清單內容。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設定和調整行政權力、自行更改行政權力要素、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權力的,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市監察部門依紀依規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各行政機關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暢通渠道,通過公布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監督制度,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市監察部門、法制部門、行政服務中心加強監督檢查,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及時糾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等處理,給予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令寫出檢查、誡勉談話、停職檢查等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
(一)未按規定公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
(二)未按規定運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
(三)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所列事項或設定依據發生變化后,未按規定時限和程序申請調整的;
(四)未落實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導致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流于形式,或對上級批轉、群眾舉報線索查處不力的;
(五)未執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繼續實施清單以外權力事項,或者將清單之外事項變相設為保留事項前置條件實施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實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行政權力事項的;
(七)擅自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政府行政權力事項、運行環節或前置條件的;
(八) 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和行政服務等事項未按要求進駐本級行政服務中心的;
(九)未按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履行職責,或者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十)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或者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不配合上級監督檢查的,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從輕或減輕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態度端正、改正及時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免于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隨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動態調整而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對本級和所轄鄉鎮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動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