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通知
關于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通知
關于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兩個《決定》),對刑法和有關法律作了重要的修改補充,為進一步促進打擊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犯罪斗爭的開展,嚴厲查禁
賣淫、嫖娼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貫徹兩個《決定》,深刻領會《決定》的精神,嚴格依法辦案。
為了正確執行這兩個《決定》,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198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定,與《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相抵觸的,在《決定》施行后不再適用。
二、對在兩個《決定》公布施行后發生的案件,依照兩個《決定》的規定辦理。對在兩個《決定》公布施行前發生、公布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三、在兩個《決定》公布施行前發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作出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不再變動。
199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