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同意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
國函〔2016〕107號
科技部、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們《關于支持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請示》(國科發高〔2016〕10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合肥、蕪湖、蚌埠3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統稱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區域范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開發區審核公告確定的四至范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要充分發揮合蕪蚌地區的科教優勢和產業優勢,促進高端人才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結合,把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到各個領域、各個行業,更多激發全社會創造潛力和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全面提升區域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產業創新中心,努力把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成為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政策先行區、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區、產業創新升級引領區、大眾創新創業生態區。
二、同意合蕪蚌國家高新區享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相關政策,同時結合自身特點,不斷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積極開展科技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強化差異化發展的路徑探索,突出特色,加強資源優化整合,在科技創新重大平臺建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科技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結合、知識產權運用與保護等方面積極探索,努力創造出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三、同意將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工作納入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部際協調小組統籌指導,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在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同推進機制,搭建創新合作的聯動平臺,認真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細化任務分工,集成推進合蕪蚌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各項工作。
國務院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