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16〕134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報請審批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蘇州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旅游城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長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統籌做好蘇州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逐步把蘇州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和諧宜居、生態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2597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的規劃建設管理,統籌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統籌中心城區與外圍功能區規劃建設,加強對鎮、村的分類分級指導,建設特色鎮和示范中心村,保持鄉村特色風貌。深化與上海市的協調發展,統籌推進蘇錫常都市圈建設,與周邊城市共同加強環太湖地區、大運河沿岸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文化旅游協作。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36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380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關于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要根據蘇州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以及《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布局,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布局。增強城市內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環能力。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按照綠色循環低碳的理念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區域交通樞紐。發展軌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做好停車場規劃布局,推動城市停車場建設。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和給排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積極有序地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范圍,加強對各類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和預留。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淘汰落后產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支持發展綠色建筑。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劃定城市藍線保護范圍,結合水域自然形態進行保護和整治,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模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范圍。要加強對太湖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濕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并嚴格實施有關保護措施。
六、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發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歷史城區和平江、拙政園等歷史文化街區,網師園、留園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要保護好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體設計,突出山、湖、河、城有機融合的江南水鄉風貌。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蘇州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蘇州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蘇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蘇州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蘇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