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
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
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
(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公正、高效司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案件流程監控,是指對人民檢察院正在受理或者辦理的案件(包括對控告、舉報、申訴、國家賠償申請材料的處理活動),依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等,對辦理程序是否合法、規范、及時、完備,進行實時、動態的監督、提示、防控。
第三條 案件流程監控工作應當堅持加強監督管理與服務司法辦案相結合、全程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結合、人工管理與依托信息技術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案件流程監控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
辦案部門應當協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門開展案件流程監控工作,及時核實情況、反饋意見、糾正問題、加強管理。
履行訴訟監督職責的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加強與案件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查處案件流程監控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
技術信息部門應當根據案件流程監控工作需要提供技術保障。
第五條 對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案卷材料是否齊備、規范;
(三)移送的款項或者物品與移送清單是否相符;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條 在強制措施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適用、變更、解除強制措施是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法律文書是否齊全;
(二)是否依法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
(三)強制措施期滿是否依法及時變更或者解除;
(四)審查起訴依法應當重新辦理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是否依法辦理;
(五)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 對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等工作,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二)是否未開具法律文書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與清單是否一致;
(四)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是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密封、簽名或者蓋章;
(五)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后,是否及時存入合規賬戶、辦理入庫保管手續,是否及時向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六)是否在訴訟程序依法終結之前將涉案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作其他處理;
(七)是否在訴訟程序依法終結之后依法及時處理涉案財物;
(八)是否存在因不負責任造成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丟失、損毀,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 在文書制作、使用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文書名稱、類型、文號、格式、文字、數字等是否規范;
(二)應當制作的文書是否制作;
(三)是否違反規定開具、使用、處理空白文書;
(四)是否依照規定程序審批;
(五)是否違反規定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外制作文書;
(六)對文書樣式中的提示性語言是否刪除、修改;
(七)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制作的文書是否依照規定使用印章、打印、送達;
(八)是否存在其他不規范制作、使用文書的情形。
第九條 在辦案期限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過法定辦案期限仍未辦結案件;
(二)中止、延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是否依法就變更辦案期限告知相關訴訟參與人;
(四)是否存在其他違反辦案期限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在訴訟權利保障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義務;
(二)是否依法答復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三)是否依法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
(四)是否依法向訴訟參與人送達法律文書;
(五)是否依法、及時告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重大程序性決定;
(六)是否依照規定保障律師行使知情權、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等執業權利;
(七)是否依法保證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
(八)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依法落實特殊程序規定;
(九)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其他訴訟權利保障事項。
第十一條 對擬向外移送、退回的案件,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案卷材料是否齊備、規范;
(二)是否存在審查逮捕案件、審查起訴案件符合受理條件卻作出退回偵查機關處理決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審查起訴案件受理后未實際辦理卻作出退回補充偵查決定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審查起訴中違反法律規定程序退回偵查機關處理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移送、退回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條 對已經移送人民法院、偵查機關或者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已經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案件,三日以內是否收到偵查機關的執行回執;
(二)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一個月以內是否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三)提起公訴、提出抗訴的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十日是否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延期審理通知。
第十三條 在司法辦案風險評估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對應當進行司法辦案風險評估的案件是否作出評估;
(二)對存在重大涉檢信訪或者引發社會矛盾的風險是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示;
(三)對存在辦案風險的案件是否制定、落實相應司法辦案風險預警工作預案。
第十四條 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使用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違反規定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外辦理、審批案件;
(二)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上運行的辦案進程與實際辦案進程是否一致、同步;
(三)是否違反規定修改、刪除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的案件、線索;
(四)是否依照規定執行相關流程操作;
(五)是否依照規定填錄案件信息;
(六)是否依照規定制作、上傳、使用電子卷宗;
(七)是否依照規定使用賬號、密鑰;
(八)是否依照規定對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用戶進行注冊、審核、注銷及權限分配等系統操作;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使用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十五條 在案件信息公開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被標記為不公開或者未及時辦理公開事項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卻公開的情形;
(三)對擬公開的案件信息、法律文書是否依照規定進行格式處理;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對正在受理、辦理的案件開展案件流程監控,應當通過下列方式了解情況、發現問題:
(一)審查受理的案卷材料;
(二)查閱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的案卡、流程、文書、數據等相關信息;
(三)對需要向其他單位或者部門移送的案卷材料進行統一審核;
(四)向辦案人員或者辦案部門核實情況;
(五)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其他方式。
對訴訟參與人簽收后附卷的通知書、告知書等,應當上傳到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備查。
第十七條 對案件流程監控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不同情形作出處理:
(一)網上操作不規范、法律文書錯漏等違規辦案情節輕微的,應當向辦案人員進行口頭提示,或者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提示;
(二)違規辦案情節較重的,應當向辦案部門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提示辦案部門及時查明情況并予以糾正;
(三)違規辦案情節嚴重的,應當向辦案部門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同時通報相關訴訟監督部門,并報告檢察長。
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發現偵查機關、審判機關違法辦案的,應當及時移送本院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辦案人員收到口頭提示后,應當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頭提示后三個工作日以內,將核查、糾正情況回復案件管理部門。
辦案部門收到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后,應當立即開展核查,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個工作日以內,將核查、糾正情況書面回復案件管理部門。
辦案部門對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內容有異議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復核,重新審查并與辦案部門充分交換意見。經復核后,仍有意見分歧的,報檢察長決定。
第十九條 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案件流程監控日志和臺賬,記錄每日開展的案件流程監控工作情況、發現的問題、處理糾正結果等,及時向辦案部門反饋,定期匯總分析、通報,提出改進工作意見。
第二十條 案件流程監控情況應當納入檢察人員司法檔案,作為檢察人員業績評價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負有案件流程監控職責的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違規干預正常辦案活動。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或者不當履行流程監控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