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函〔2016〕146號
衛生計生委:
你委《關于建立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國衛辦報〔2016〕8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牽頭負責的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撤銷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其職能并入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附件: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6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國發〔2016〕15號),進一步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統籌做好中醫藥工作,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中醫藥工作。對全國中醫藥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研究促進中醫藥事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指導、督促、檢查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統計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旅游局、僑辦、港澳辦、法制辦、臺辦、保監會、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武警部隊后勤部等36個部門和單位組成,中醫藥局為牽頭單位。
國務院分管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衛生計生委主要負責同志、協助分管中醫藥工作的國務院副秘書長和中醫藥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后)。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中醫藥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中醫藥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要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印發有關方面并抄報國務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深入研究中醫藥工作有關問題,制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需聯席會議討論的議題,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劉延東 國務院副總理
副召集人:李 斌 衛生計生委主任
江小涓 國務院副秘書長
王國強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中醫藥局局長
成 員:郭衛民 新聞辦副主任
斯 塔 中央統戰部副部長
張 明 外交部副部長
王曉濤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蕙青 教育部副部長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長
馮 飛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李昌平 國家民委副主任
高曉兵 民政部副部長
余蔚平 財政部副部長
游 鈞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趙 龍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黃潤秋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黃 艷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余欣榮 農業部副部長
房愛卿 商務部副部長
項兆倫 文化部副部長
魯培軍 海關總署副署長
甘 霖 工商總局副局長
陳 鋼 質檢總局副局長
吳尚之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
李穎川 體育總局局長助理
吳 湞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
賈 楠 統計局副局長
陳鳳學 林業局副局長
賀 化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李世宏 旅游局副局長
譚天星 僑辦副主任
周 波 港澳辦副主任
袁曙宏 法制辦副主任
龍明彪 臺辦副主任
黃 洪 保監會副主席
馬建中 中醫藥局副局長
李清杰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局長
岳愛生 武警部隊后勤部副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