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令第30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的決定》已經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6年6月2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車用
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濟南、棗莊、泰安、濟寧、臨沂、德州、聊城、菏澤八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根據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其他行政區域內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規定的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推廣使用區域)生產、儲運、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以及進行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隊特需、國家儲備和特種儲備用油,不適用本辦法。”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車用乙醇汽油的推廣使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中心建設的規劃與指導。”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生產、儲運、銷售車用乙醇汽油、組分汽油和變性燃料乙醇的,應當遵循有關技術規范,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和計量準確”。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車用乙醇汽油的銷售價格按照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執行,并實行明碼標價。”
五、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推廣使用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對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相關法律、政策、技術規范及使用常識的宣傳,科學引導社會輿論和公眾消費。”
七、刪去第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并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擅自從事車用乙醇汽油、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的生產或者調配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山東省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山東省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
(2006年1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4號發布
根據2016年6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
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調整能源結構,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促進農業生產,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濟南、棗莊、泰安、濟寧、臨沂、德州、聊城、菏澤八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根據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其他行政區域內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規定的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推廣使用區域)生產、儲運、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以及進行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隊特需、國家儲備和特種儲備用油,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國家標準、用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潔型燃料。
本辦法所稱變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國家標準、加入變性劑后不適用飲用的燃料乙醇。
本辦法所稱組分汽油,是指用于調配車用乙醇汽油的調合燃油。
第四條 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應當遵循定點生產、定向流通、全程監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車用乙醇汽油的推廣使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中心建設的規劃與指導。
第六條 建設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中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建設規劃的要求。
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中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調配車用乙醇汽油,并負責統一向推廣使用區域內加油站供應。
第七條 除國家和省確定的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中心、變性燃料乙醇生產企業和組分汽油生產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車用乙醇汽油、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的生產或者調配。
國家和省確定的組分汽油生產企業,其產品符合行業標準的,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中心應當收購。
第八條 生產、儲運、銷售車用乙醇汽油、組分汽油和變性燃料乙醇的,應當遵循有關技術規范,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和計量準確。
第九條 推廣使用區域內的加油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時間完成改造。未進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達到技術規范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銷售車用乙醇汽油。
第十條 推廣使用區域內的加油站,不得銷售添加甲醇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車用汽油燃料。
第十一條 車用乙醇汽油的銷售價格按照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執行,并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二條 車輛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則對車輛進行清洗。
從事車輛清洗的維修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清洗車輛。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清洗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推廣使用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對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相關法律、政策、技術規范及使用常識的宣傳,科學引導社會輿論和公眾消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生產、儲運、銷售不合格的車用乙醇汽油、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或者銷售添加甲醇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車用汽油燃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車用乙醇汽油銷售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從事車用乙醇汽油、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的生產或者調配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咨詢。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