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已經2016年3月24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6年3月30日
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異地執法,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和需要,委托具備條件的區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跨區縣行政區域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異地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并制定專項實施方案。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支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異地執法活動。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受委托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簽訂異地執法委托書,明確委托執法的機構、依據、權限、區域、期限以及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備案后,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受委托的區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開展異地執法活動,不得再委托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執法人員異地執法時,應當出示委托書和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異地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區縣之間不得開展異地執法活動。
第八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淄博經濟開發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