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中心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1
荊門市中心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1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
荊門市中心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1
荊門市中心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
第34號
《荊門市中心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5月11日市八屆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5年5月22日
荊門市中心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單位在按照本規定劃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管理和維護的制度。
第三條門前三包責任制以屬地管理為主,實行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中心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規范制訂、指導、監督和考核等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實施情況,指導街道辦事處、社區和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五條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是指責任單位所擁有或使用的建(構)筑物臨街地面、墻面和空間整體周邊環境。橫向為沿街建筑物總長,縱向為建筑物墻面至人行道路沿石外邊界。
對具體范圍的確定有爭議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鄰責任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并告知。
第六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門前三包責任單位。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區域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二)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三)公路、鐵路、橋梁、隧道及其管轄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商場、超市、賓館、飯店等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停車場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集貿市場由開辦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八)改制的國有企業由其主管單位負責;
(九)城市綠地、公園、廣場、火車站、汽車站、公交站點、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十)機關、團體、學校、部隊、醫院等單位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明確或者有多個責任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并告知責任單位;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并告知。
第七條責任單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包衛生:及時清掃責任區地面,做到地上無煙頭、紙屑、飯盒、塑料袋、瓜果皮殼等廢棄物和積水、積雪等;臨街門店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放置在店內適當位置;責任單位生活垃圾應當按環衛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運到指定地點,嚴禁將垃圾隨意傾倒在門前路面上。
(二)包美化: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無亂設廣告;樹木和公共設施上無晾曬;樹木、花草無缺株,花壇無破損;門面招牌畫面、字體無殘缺,燈光顯示完整;在外墻體上設置空調外機、防盜網(窗)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三)包秩序: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堆放,無環境噪聲污染,無出店經營;無違停亂停車輛;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設置路障等妨礙公共通行的設施;不得放置占道燈箱、指示牌;不得在門前從事洗車、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
第八條住建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未按規定停放機動車輛、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以及妨礙公務等違法行為。
交通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非法營運違法行為。
城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違反餐飲服務、藥品經營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固定門店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行為;負責指導督促農貿市場開辦單位加強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
園林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違法行為。
房產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管理單位加強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
文明辦負責將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列為文明單位的考核內容,評選文明單位應事先征求城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劃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與所在街道辦事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并接受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門前三包責任書應當包括責任區范圍、門前三包的具體要求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獎懲等內容。
第十條責任單位應當確定門前三包工作管理人員,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區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門前三包責任區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
第十一條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及其管理人員對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有關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管理等方面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并向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提請相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制檢查督辦考評制度。社區網格員實行日巡查制度,每次巡查記錄實時錄入數字化城管門前三包信息平臺,作為考評依據。
實行路段長管理責任制,各路段長單位應當認真履職,督促所屬臨街責任單位做好門前三包工作。
市、區“馬路局長”應當加強門前三包工作的檢查、督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考評辦法和標準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成績顯著的責任單位,由市、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責任單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在媒體上曝光。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責任單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情形嚴重的,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
第十五條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11日發布的《荊門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