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的通知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印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的通知
財庫[2016]154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中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規范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行為,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現將《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行為,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債管理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債做市支持運用隨買、隨賣等工具操作。其中隨買是財政部在債券二級市場買入國債,隨賣是財政部在債券二級市場賣出國債。
第三條 國債做市支持操作通過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平臺(以下簡稱操作平臺)進行,國債做市支持參與機構(以下簡稱參與機構)通過操作平臺客戶端參與。
第四條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央庫款預測、銀行體系流動性等情況,確定國債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額等。操作日前第6個工作日為國債做市支持需求申報日,參與機構于申報日通過操作平臺申報國債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參與機構申報需求意向前,應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系統現券匿名買賣匹配功能滿足本機構國債交易需求。
第五條 開展國債做市支持的條件為每次對至少一只國債申報隨買(或者隨賣)需求意向的參與機構不少于5家(含5家),同時申報總額不低于2億元(含2億元)。
第六條 按照國債發行計劃經過續發之后并在做市的國債,列為隨賣操作券種。如有多只國債符合國債做市支持條件時,每次按照參與機構申報家數由多到少、申報總額由大到小、申報券種前一個月做市成交量由大到小、申報券種剩余期限由長到短順序,選定國債做市支持操作方向、券種。
第七條 做市支持國債選定后,如單只國債申報隨買需求總額小于20億元時,申報總額為該只國債當次最大隨買額;如單只國債申報隨買需求總額大于或等于20億元時,該只國債當次最大隨買額為20億元。單只國債隨買操作總額累計不超過該只國債余額的10%(含10%)。
如單只國債申報隨賣需求總額小于30億元時,申報總額為該只國債當次最大隨賣額;當單只國債申報隨賣需求總額大于或等于30億元時,該只國債當次最大隨賣額為30億元。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綜合考慮中央庫款、國債發行兌付、銀行體系流動性等情況,在單只國債當次最大隨買額、最大隨賣額以內,決定單只國債當次操作方向、券種、規模。
第八條 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協商一致后,財政部制定國債做市支持操作通知,并于操作日前一個工作日通過財政部網站、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發布。
第九條 操作日上午11:05-11:35,申報需求意向的機構通過操作平臺參與隨買、隨賣操作。未申報需求意向的機構不得參與操作。
第十條 國債做市支持操作采用單一價格方式定價,標的為價格。隨買操作時,最高中標價格為國債隨買價格。隨賣操作時,最低中標價格為國債隨賣價格。
第十一條 參與機構應在規定的價格區間內投標。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價格區間為操作日前5個工作日(含第1和第5個工作日)國債收益率曲線中,相近剩余期限的國債收益率算術平均值上下各浮動3%(四舍五入計算到0.01%)所對應的凈價(四舍五入計算到0.01元)區間。其中國債收益率曲線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編制,并在財政部網站公布的中國國債收益率曲線。
第十二條 如做市支持國債剩余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參與機構競標標位變動幅度為0.01元;剩余期限在1年至3年(含3年),標位變動幅度為0.03元;剩余期限在3年至5年(含5年),標位變動幅度為0.05元;剩余期限在5年至7年(含7年),標位變動幅度為0.06元;剩余期限在7年至10年(含10年)標位變動幅度為0.08元。
第十三條 國債做市支持操作時,參與機構在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額為1000萬元,最高投標額為單只國債做市支持操作額的10%。參與機構投標量為1000萬元的整數倍,無最高投標額限定。
第十四條 隨買(或隨賣)操作時,按照價格從低到高(或從高到低)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單只國債做市支持操作額或將全部有效標位募完為止。如最高(或最低)中標價格標位上的投標額大于剩余單只國債做市支持操作額,以參與機構在該標位投標額為權重平均分配,取整至1000萬元,尾數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第十五條 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結束后,財政部通過財政部網站發布操作結果公告。同業拆借中心及時將國債做市支持數據發給國債登記公司,并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確認的操作結果,通過中國貨幣網發布國債做市支持操作結果信息。
第十六條 隨買操作采用見券付款結算方式,結算價格為全價。操作日下午2:00前,中標的參與機構將國債交付至財政部設在國債登記公司的國債做市支持債券賬戶,財政部不遲于操作日后第4個工作日將隨買國債資金交付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不遲于操作日后第5個工作日將隨買國債資金交付中標的參與機構。
隨賣操作采用見款付券結算方式,結算價格為全價。操作日后第1個工作日為隨賣操作繳款截止日,參與機構于繳款截止日前繳納購買國債資金,財政部收到隨賣國債資金后,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
第十七條 不遲于操作日后第5個工作日,財政部對買入的國債債權予以注銷,不遲于操作日后第3個工作日,隨賣國債與之前發行的同期國債合并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國債做市支持參與機構應當與財政部簽署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市場情況對國債做市支持操作時間、單只國債最大操作額等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