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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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三)大病保險投標文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
。ㄋ模┰诖蟛”kU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惡意壓價競爭,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泄露招標人提供的參保人員信息;或者指使、同意其分支機構的上述行為;
(五)承辦大病保險過程中,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支付手續費或傭金、中標服務費、咨詢費等;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同意、指使其分支機構的上述行為;
。┌l生專職服務隊伍嚴重不足、理賠服務質量低下、泄露被保險人信息或其他嚴重影響大病保險業務正常經營的重大情況;
。ㄆ撸┰诖蟛”kU合同期間內單方中途退出。
第七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監局三年內不再將其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
(一)因大病保險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一年內其分支機構因大病保險業務受到行政處罰達到3家次以上的;
。ǘ┏霈F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的情形。
第八條 保險公司在暫不被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期間,不得承辦新的大病保險項目。
第九條 正在經營具體大病保險項目的保險公司出現第六條第(三)至(六)項規定,或者因該項目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監管機構可令其在當前保險年度結束后退出該項目且三年內不得承辦該項目。
第十條 已中標大病保險項目但還未簽訂保險協議的保險公司,由于其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出現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項所列情形,當地保監局可責令該保險公司不得與招標方簽訂保險協議,三年內不得承辦大病保險,保監局可協助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重新進行招標或按原招標結果由其他公司遞補。
第十一條 經營大病保險項目期間,因保險公司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繼續經營將對大病保險業務造成嚴重后果時,當地保監局協商政府有關部門后,應及時指定其他保險公司予以代管,并要求原保險公司在當前保險年度結束后退出該項目,且三年內不得承辦該項目。
第十二條 有關大病保險資質名單變動的情況,各保險公司可在保監會及保監局網站上查詢;保險監管部門要求保險公司在保單年度末退出大病保險項目的決定,應當以書面通知形式作出,并同時函告與該保險公司簽訂大病保險協議的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保監會或保監局要求保險公司退出大病保險項目的,應協助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選擇其他有資質的保險公司承接原大病保險合作協議。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按大病保險合作協議履行相應責任義務,不得拖賠、惜賠或降低服務質量,在合作協議期間結束時,應配合新承辦的保險公司做好交接工作,做好材料、信息移交,保費結算、服務對接等工作,形成相關記錄或報告,并經各方簽署確認。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承辦大病保險業務,除本辦法規定外,不得單方退出。
大病保險合同雙方協議解除保險合同不適用本辦法。但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相關約定做好退出銜接工作,嚴禁損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大病保險合同時,可將本辦法規定的退出情形作為解除協議的適用條款,約定退出的具體流程,并在退出時遵照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暫定為3年。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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