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
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
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政府
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
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
〔2016〕第5號
《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已經2016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26日
慶陽市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實施與運用,表彰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甘肅省專利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慶陽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市專利獎),市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專利獎貫徹尊重人才、激勵創造、崇尚創新、促進轉化的方針;實行科學、民主的評審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專利獎勵委員會,市專利獎勵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市專利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專利獎勵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五條 市專利獎授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得到實施并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專利。
前款所稱專利,包括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前款所稱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利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二)專利權有效,權屬明確;
(三)在本市實施應用兩年以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六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在評審時應當以專利的技術先進性、運用及保護措施和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因素為重點。
外觀設計專利在評審時應當以專利的設計要點及理念的表達、運用及保護措施和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因素為重點。
第七條 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保密專利和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
(二)存在權屬爭議的;
(三)已獲得中國專利獎和甘肅省專利獎的;
(四)專利權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的。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八條 市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市專利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授獎比例為1∶4∶5,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外觀設計只能授予二、三等獎。
第九條 市專利獎候選專利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區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中央、省屬駐慶有關單位;
(四)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
第十條 申報市專利獎的,應當填寫《慶陽市專利獎申報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為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申報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證件復印件并簽名;
(二)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證明材料;
(四)針對該專利采取的保護措施說明;
(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被推薦的專利材料后,提交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
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按照獎勵范圍和評審條件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市專利獎勵委員會根據市專利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擬獎專利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及時處理。
市專利獎勵委員會對公示后確認的授獎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向獲得市專利獎的專利權人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市專利獎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3萬元、2萬元、1萬元。
獎勵經費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提高授權發明的數量和質量,對當年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由市級財政一次性補助5000元、2000元、1000元(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數據為主);對有效發明專利10年以內個人繳納部分的年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進行補助。
同一技術方案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只就高享受一次補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剽竊、冒充、侵占他人的專利技術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市專利獎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并公告。有過錯的專利權人五年內不得申報市專利獎。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具有管理權限的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協助他人騙取市專利獎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具有管理權限的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專利獎勵委員會和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取消其評審資格,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報批評,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