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水利電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訴云南省機電設備公司房屋產權糾紛一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水利電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訴云南省機電設備公司房屋產權糾紛一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水利電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訴云南省機電設備公司房屋產權糾紛一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水利電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訴云南省機電設備公司房屋產權糾紛一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問題的批復
1989年1月3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民法字(1988)第287號關于水利電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訴云南省機電設備公司房屋產權糾紛一案是否屬人民法院主管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水電部第十四工程局要求收回的房屋是經云南省委發文件批轉調整給云南省機電公司使用的,不屬法院主管范圍,不應受理,可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