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需要銀行協助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辦理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需要銀行協助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辦理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需要銀行協助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辦理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需要銀行協助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辦理問題的聯合通知
1989年1月11日,最高法院、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關于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需要銀行協助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辦理的問題,現聯合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條和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范圍內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應當全面了解案情,如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正確,人民法院需要銀行協助扣劃被執行人存款的,應向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書副本,銀行應當協助執行,不得妨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