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三、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