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6]25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物價局、煤炭廳(局、辦)、交通運輸廳(委),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價格協會,有關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決策部署,促進煤炭及相關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積極推進煤炭中長期購銷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會同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 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
附件: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 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國資委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 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大決策部署,促進煤炭及相關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積極推進煤炭中長期購銷合同(以下簡稱中長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特制定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煤炭中長期合同的重大意義。中長期合同是指買賣雙方約定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單筆數量在 20 萬噸以上的廠礦企業簽訂的合同。簽訂中長期合同是煤炭供需雙方建立長期、穩定、誠信、高效合作關系的重要基礎,對于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和價格平穩,促進相關行業健康發展和經濟平穩運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有利于上下游企業生產組織,實現平穩有序運行;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減少供需波動;有利于優化運力配置,減少運輸資源浪費;有利于降低企業和社會成本,提高整體經濟效益。煤炭產運需企業要強化誠信意識和法治
觀念,積極主動簽約,認真履行合同。地方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保障合同履行作為經濟運行調節的一項重要工作,精心安排,及時協調,優化服務,切實抓實抓好。
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尊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重點強化服務和協調,充分尊重和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簽訂合同,不得干擾合同履行,不得實行地方保護。
三、完善合同條款和履約保障機制,提高中長期合同比重。煤炭企業依據核準(核定)的生產能力、參考實際煤炭發運量,用戶企業依據實際需要,自主銜接簽訂合同。合同條款應當規范完整,包括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鼓勵支持更多煤炭供需企業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簽訂更高比例中長期合同。大型煤炭、電力、鋼鐵企業要發揮示范和表率作用。
四、完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價格平穩有序。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供需企業雙方可在合理確定基礎價格的基礎上,引入規范科學、雙方認可的價格指數作參考,規范確定實際結算價格,基礎價格和與市場變動的掛鉤機制可按合理的合同周期適時進行調整。有關部門指導和完善指數發布機制,做到方法科學、數據真實、代表性強,確保指數合理反映市場變動的真實情況。
五、嚴格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提高合同履約率。
供需雙方在簽訂中長期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到煤炭銷售和鐵路運輸的合理區域半徑,切實提高合同執行保障程度。鼓勵支持大型煤炭企業與電力、冶金企業簽訂中長期合同。對具備運輸條件的中長期合同,鐵路、港航企業與供需雙方簽訂運輸合同。產運需企業要妥善解決好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數量、質量、價格等問題。如遇重大問題,無法解決的,按程序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六、建立健全合同履約考核評價。國家發展改革委、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按季考核。
適時召集煤炭產運需企業,了解合同履行情況,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誠實守信、認真履約的企業要納入誠信記錄,對履行不力甚至惡意違約的企業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視情況公開通報。在合同履行中,因市場等情況變化確需變更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確定,如達不成一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解決。省級經濟運行調節部門參照執行。
七、強化激勵和保障,營造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良好環境。各有關部門和運輸、電網等單位,加強條件保障和服務,通過給予運力優先保障、優先釋放儲備產能、優化發電權使用與中長期合同比重掛鉤等措施,鼓勵企業提高中長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重,為合同履行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一)優先保障資源和運力。根據供需雙方簽定的中長期合同,鐵路、港航企業要根據運輸條件進一步做好運力銜接,根據銜接確認的運力,在日常運輸中優先裝車、配船,為合同履約創造必要條件。
(二)優先安排釋放先進產能。各地在有序釋放安全高效先進產能時,對簽訂中長期合同并誠信履約的企業予以傾斜。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市場交易。對火電企業中,簽訂中長期合同數量比例高、日常進度兌現好的,在差別電量計劃安排上給予傾斜,在電力直接交易等市場化交易中優先準入,給予政策支持。
(四)協調保障非常態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各級經濟運行調節部門將積極協調臨時替代資源或用戶,在運力等方面予以重點協調,保障合同難以履行時的生產供應。
八、依法實施價格監管。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排擠競爭對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過快上漲等違法行為,要依照《價格法》嚴肅查處。對達成實施壟斷協議固定、變更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銷售煤炭或者以不公平低價購買煤炭等違法行為,要依照《反壟斷法》嚴肅查處。鼓勵和支持簽訂中長期合同的用戶企業組成價格自律機構,對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價格問題,及時向有關
部門反映、舉報,提出建議。
九、加強主體信用建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煤炭產運需企業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支持第三方征信機構,研究中長期合同履行信用記錄管理辦法,定期公布合同履行情況,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業,在有關優惠政策上給予傾斜;對不履行合同的企業,納入失信企業預警名單,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在企業相關項目核準審批、運力調整、價格監管和信用約束等方面,包括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十、強化經營業績考核。國資委將中央煤炭、電力等企業履行長期合作協議的情況納入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范圍,對于未有效履行協議的企業,將在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剔除。地方有關部門參照上述做法,以適當方式對相關企業進行考核。
十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協調服務和行業自律作用。充分發揮煤炭、電力、鋼鐵、價格等行業協會的作用,積極引導企業簽訂中長期合同,加強行業自律,增強企業誠信意識,促進供需雙方依法履行合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要加強與煤炭生產企業和用煤企業溝通,認真做好中長期合同的收集、梳理和匯總工作。
十二、進一步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廣泛建立并完善社會監督網絡,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對中長期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不斷擴大監督的參與面。加強宣傳引導,樹立一批守信踐約、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