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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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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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辦機〔201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機(農業、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
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部令2015年第2號)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331號),我部制定了《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30 日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工作,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部級鑒定能力,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依據農業部農機鑒定大綱,開展部級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和專項鑒定,對農業機械做出技術評價,并向社會出具鑒定數據和結果的能力。
本細則所稱的認定,是指農業部對農機鑒定機構是否具備部級鑒定能力所實施的評價和認可活動。
第三條 農機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以下簡稱能力認定)工作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主管,相關工作委托農業部農機鑒定總站具體實施。
第四條 能力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接受行業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能力認定工作不向申請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六條 能力認定申請由農機鑒定機構自愿提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二)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
(三)通過國家規定的相應的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資質認定);
(四)具有相關產品的鑒定經歷。
第七條 申請能力認定的農機鑒定機構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農機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申請書(附件1);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計量認證(資質認定)證書及其附件復印件;
(四)農機鑒定項目所用儀器設備及其檢定/校準情況一覽表;
(五)農機鑒定工作人員一覽表;
(六)申請項目相應全項鑒定報告復印件;
(七)現行有效的省級鑒定能力認定文件;
(八)其他相關能力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匯編成冊,一式3份。同時,提交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受理申請,組織對申請機構的條件和申請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審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內容。對符合規定和能力規劃布局的,下達能力認定現場考評任務,確定考評組,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考評。經審查確認不予受理的,向申請機構說明理由。
第九條 能力認定的有效期為5年。獲得認定的機構需新增項目或認定有效期滿需重新認定,應提出擴項或重新認定申請。重新認定申請應在認定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
第三章 考評內容和方法
第十條 考評組由不少于2人組成?荚u組成員的專業構成應當與申請項目相適應?荚u組組長應當熟悉推廣鑒定工作和計量認證(資質認定)評審相關規定。
考評組應當獨立開展考評活動,并對考評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 考評組組長接受任務后應制定現場考評計劃,并按計劃組織實施,F場考評一般應當在1~3個工作日以內完成。
第十二條 現場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資質核查、質量管理體系審查以及儀器設備、設施環境和人員條件考評。
考評項目分為關鍵項和非關鍵項,具體按《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綜合考評表》(附件2)執行。
第十三條 考評組現場核查申請機構所提交計量認證(資質認證)文件是否與申請提供的材料一致。
第十四條 申請機構應當建立與鑒定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能對農機鑒定的規范實施和工作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第十五條 申請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鑒定數據和結果的準確;儀器設備和設施應滿足相關農機產品鑒定大綱的要求,關鍵儀器設備和設施配備率、在用儀器設備檢定/校準符合率和完好率均為100%。
第十六條 申請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鑒定工作相適應的農機鑒定員和管理人員。從事農機鑒定工作的農機鑒定員應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的業務能力,需經農機鑒定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具有相應農機鑒定工作經歷的農機鑒定員比例不得低于該機構從事鑒定工作人員總數的50%。
第十七條 申請機構應具有申請認定能力相關產品的鑒定報告、鑒定記錄和鑒定檔案。
第十八條 考評可通過調閱文件資料、核查記錄、座談提問、檢查關鍵儀器設備和設施設備情況、現場試驗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現場考評中發現申請資料嚴重失實時,考評組應當終止審查。
第二十條 考評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科學嚴謹,廉潔自律,按照本細則規定,實施現場考評,填寫考評記錄。
第二十一條 現場考評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和“基本通過,需整改后確認”三種。考評項目全部“符合”,則現場考評結論為“通過”;關鍵項出現“不符合”,則現場考評結論為“不通過”;非關鍵項出現“不符合”,則現場考評結論為“基本通過,需整改后確認”。
第二十二條 現場考評為“基本通過,需整改確認”的,被考評機構對不符合項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考評組。
第二十三條 考評組根據現場考評結果,在現場考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考評報告。對需整改的,考評組長在收到整改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確認,提交確認結果。考評報告內容包括申請機構基本信息、考評過程、推薦認定的能力范圍、考評結論、整改確認結果等,并附考評記錄和其他相關見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農機鑒定總站對能力認定考評報告進行審查,并提出能力認定建議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第二十五條 農業部公告批準農機鑒定機構鑒定能力的認定結果。公告內容包括:通過認定的機構名稱、鑒定范圍、機構地址、聯系方式和有效期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通過認定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報送年度農機鑒定工作總結。
第二十七條 通過認定的農機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部取消相應的鑒定能力認定,并予公告:
(一)不按規定進行鑒定、偽造鑒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認定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三)申請終止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鑒定能力認定的農機鑒定機構,3年后方可申請重新認定。
第二十八條 農機鑒定機構名稱、鑒定范圍、機構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時,應于變更后一個月內向農業部農機鑒定總站提出變更申請,農業部農機鑒定總站對變更情況審核確認后,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農業部公告變更結果。
第二十九條 農機鑒定機構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農業部農機鑒定總站提交《授權簽字人申請表》(附件3)。農業部農機鑒定總站應當依據授權簽字人的審批條件,組織對變更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確認。授權簽字人的變更考核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條 批準認定機構的計量認證(資質認定)證書失效,其被批準的能力認定同時終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試行)》(農辦機〔2006〕27號)同時廢止。
附件:1.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鑒定能力認定申請書
2.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綜合考評表
3.授權簽字人申請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612/P020161202334330354968.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612/P020161202334330509532.ceb